29岁男子「洗黑钱」罪成被判囚54个月 警方对裁决表示欢迎

更新时间:19:16 2026-09-25 HKT
发布时间:19:16 2026-09-25 HKT

一名现年29岁的本地男子今日(25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两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罪罪名成立,被判处监禁54个月。警方对裁决表示欢迎。

警方于2019年初陆续接获78名受害人报案,指他们向一公司购买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电脑设备及服务后,未能收到相关回报或退款,总损失金额约2800万元。
 

警方对裁决表示欢迎。
警方对裁决表示欢迎。


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经调查后,2019年3月拘捕三名男子,包括该名29岁本地男子,他怀疑利用其银行户口处理大约410万元的犯罪得益。他其后被落案起诉两项「洗黑钱」罪。案件今日在区域法院审结,该名被捕男子被裁定两项「洗黑钱」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监禁54月及18个月,两项刑期同时执行。

警方呼吁市民切勿租借或卖出个人银行或支付工具的户口,以免被骗徒利用作洗黑钱及收受骗款。任何人如协助诈骗集团,有机会触犯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户口,亦有机会触犯洗黑钱罪,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洗黑钱可被判罚款500万元及监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警方对裁决表示欢迎。
警方对裁决表示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