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国安法案】侦缉警:惊被电单车撞到个盾弹开咗属自然反应
更新时间:17:13 2021-06-25 HKT
发布时间:17:05 2021-06-25 HKT
发布时间:17:05 2021-06-25 HKT

辩方问何是否同意被告撞向警员属于意外,何则指他无法估计相撞的原因,但同意被告驶过黑衣警员旁边后,黑衣警员手上的盾牌消失了,而他亦不知道该盾牌去哪了。辩方续问被告撞到警员后倒地,只是在地上爬行,没有逃走或抗拒警员拘捕的迹象,故指警察其实毋须特意压上被告的身体制服被告。何回应指他当时的视线被同僚遮档,故看不到被告是否尝试逃走,亦看不到被告有否被打。
何指任何人被胡椒球弹击中后,会感到「唔舒服」,他无法估计相撞事件发生的原因。何亦指自己亲眼见到被告「扒头」后加速驾驶,当时何与被告的距离约5米。辩方提出被告「扒头」后已立即有警员举起盾牌上前阻止,根本没有时间加速驾驶,何表示不同意。
控方另传召侦缉警员吴太盛作供,吴当日看守位于湾仔谢斐道和柯布连道交界的警方防线,吴看到被告的电单车向防线方向驾驶时,手持警察盾牌走到最前,举高盾牌示意被告停车并大叫「停车!」。吴解释自己当时希望捉住或截停车上的被告,但因为被告「扒头」后突然向右转軚并加速驾驶,吴遂发觉「做唔到」,电单车便在吴身旁擦身而过。吴估计电单车「扒头」前车速为20-30km/hr,「扒头」后加速至40km/hr 。
控方遂播放片段,显示吴本身手持盾牌,但盾牌在电单车擦身而过后不见了。吴解释当时如被告驾驶电单车「扒头」时减速,他本认为能捉住被告,但当被告驶近时发觉车速太快,「当时惊电单车撞到我,谂住个盾可以挡一挡」,然后在电单车经过时「松左手」,「个盾弹开咗」,吴指其行为属「自然反应」,当他转身想继续追截被告时,已发现被告已撞倒数名警员。
案件下周一续。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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