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控分歧大惹轻率放生疑虑 签保守行为受被告欢迎
更新时间:07:10 2020-09-15 HKT
发布时间:06:54 2020-09-15 HKT
发布时间:06:54 2020-09-15 HKT
当被告被刑事检控时,除了认罪或不认罪,可能会有第三种处理方式:,即控方不提证供起诉("Offering No Evidence")以换取被告签保守行为 ("Bind-Over"),简称"ONE/BO"。这种处理方式极受被告人的欢迎,因为被告人不用认罪,不会留有案底。被告人只需在法庭公开承认有关的案情,及表示愿意签保守行为,而控方会向法官表示不提证供起诉,法官会立即撤销有关的控罪。
根据《刑事诉讼程式条例》,法官有权在当事人不获定罪的情况下,要求该人签保守行为一至两年,以保证遵守法纪及保持行为良好。在法庭批准自签守行为的申请后,基于控方同意该申请并撤回控罪,被告将获判无罪释放,因此不会留有案底。不过,根据《裁判官条例》第61(1)条,若被颁令守行为者在担保期内不遵守承诺,最高可被判六个月的监禁。一般而言,视乎具体案情及被告的个人背景,可获得接受守行为的常见的轻微罪行包括:盗窃罪、刑事毁坏、普通袭击、公众地方非法打斗等。
刑事检控科通常会在以下的情况,才同意不提证供起诉,签保守行为了事,包括(一) 提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二)犯罪者承受的后果,会否与罪行的严重程度毫不相称;(三)若被定罪可能带来甚么刑罚;(四) 犯罪者的年龄、犯罪纪录、品格、精神状态(犯案时及现时);(五) 受害者的意见;(六)犯罪者对有关罪行的态度等。
消息称,今次引发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要发出电邮内容,「With immediate effect, all recommendations for dealing with an ONE/BO request has to approved by a DDPP. Thank you 」,是因为内部有检控人员就应否同意案中被告撤控,改为签保守行为了事的决定,存有很大分歧,而且有法律界人士质疑刑事检控科人员有「胡乱放生暴徒」的行为,故事件惊动了部门首长,为了更加谨慎检视案中证据,以及是否合乎公众利益,乃决定交由「副刑检控专员」职级的人员审批。
原文刊于《星岛日报》
根据《刑事诉讼程式条例》,法官有权在当事人不获定罪的情况下,要求该人签保守行为一至两年,以保证遵守法纪及保持行为良好。在法庭批准自签守行为的申请后,基于控方同意该申请并撤回控罪,被告将获判无罪释放,因此不会留有案底。不过,根据《裁判官条例》第61(1)条,若被颁令守行为者在担保期内不遵守承诺,最高可被判六个月的监禁。一般而言,视乎具体案情及被告的个人背景,可获得接受守行为的常见的轻微罪行包括:盗窃罪、刑事毁坏、普通袭击、公众地方非法打斗等。
刑事检控科通常会在以下的情况,才同意不提证供起诉,签保守行为了事,包括(一) 提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二)犯罪者承受的后果,会否与罪行的严重程度毫不相称;(三)若被定罪可能带来甚么刑罚;(四) 犯罪者的年龄、犯罪纪录、品格、精神状态(犯案时及现时);(五) 受害者的意见;(六)犯罪者对有关罪行的态度等。
消息称,今次引发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要发出电邮内容,「With immediate effect, all recommendations for dealing with an ONE/BO request has to approved by a DDPP. Thank you 」,是因为内部有检控人员就应否同意案中被告撤控,改为签保守行为了事的决定,存有很大分歧,而且有法律界人士质疑刑事检控科人员有「胡乱放生暴徒」的行为,故事件惊动了部门首长,为了更加谨慎检视案中证据,以及是否合乎公众利益,乃决定交由「副刑检控专员」职级的人员审批。
原文刊于《星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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