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敏指煽动罪曾处理六七暴动 回归后无相关案例
更新时间:20:49 2020-09-06 HKT
发布时间:20:35 2020-09-06 HKT
发布时间:20:35 2020-09-06 HKT

煽动罪早于1938年英国殖民政府已订立,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0(1b)条「发表煽动文字」,第一次定罪可罚款5000元及监禁两年。第10条下的罪行,包括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刊印、输入、出售或管有煽动刊物。至于何谓「煽动意图」,第9条列出七种情况,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视香港政府,或激起对政府的离叛。
而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间的恶感及敌意等,亦属「煽动意图」。
陈文敏指,煽动罪曾经用于六七暴动时针对有人在香港宣示文革,亦针对当时有共产党成员在港散布消息的行为及活动。
陈文敏解释,如果门槛定得太低就会损害言论自由,这也是为何过去多年都没有对批评政府的言论作刑事检控。他又说,条例范围很阔,煽动文字受人诟病,过往有人曾提出应收窄这条例,以免会被滥用。
陈文敏认为,如果要作出检控,法院应阐释条例所指的藐视、憎恨等定义;但在考虑言论自由,包括人权法及《基本法》等要求下,相信法院会采纳较高的尺度及标准。法院往往要求有关文字要有宣扬暴力或意图鼓吹暴力元素,才能构成有关罪行,否则很容易变成「以言入罪」。
最Hit
90后夫妇搬龙珠岛变月光族 无法想像不揸车 钟情邻里人情味「心理健康紧要过储钱」
2026-10-16 06:00 HKT
李兆熊追思会丨王心慰憔悴送别亡夫 刘松仁撑拐杖现身 郑嘉颖戴口罩低调到场
2026-10-15 13:30 HK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