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乐陶涉僭建】辩方指泳池造成结构损害无稽 押至4月25日裁决
更新时间:18:59 2019-03-28 HKT
发布时间:18:06 2019-03-28 HKT
发布时间:18:06 2019-03-28 HKT

控方资深大律师蔡维邦指被告潘乐陶在涉案期间居住在涉案单位,潘亦是资深及经验丰富的香港工程师学会会员,故认为潘一定知道在其家中构建一个水池需事先向屋宇署申请及批核,但涉案水池并未获得屋宇署批准便已兴建在涉案单位的花园。而控方专家证人指称当水池注满水后所造成的压力会对任何楼板均造成相当程度的结构影响。控方亦指辩方专家的报告分析主要只是观察已移放在沙田仓库的水池,故他并不能认出当水池仍在涉案单位时的零件。
控方补充指涉案水池构筑物有相当可能对任何楼板造成结构性损害,被告为了楼宇安全理应向屋宇署提交规划申请,以免为楼宇带来任何危险。涉案泳池是设计来让人使用,并不是使用一会儿就能移动至另一位置,可见水池是永久性构筑物。而且水池令楼板超出负荷,被告理应在建构水池前通知屋宇署,并在屋宇署批准后才建造水池。
辩方资深大律师麦高义指被告潘乐淘身为香港工程师会前会长及资深会员,亦是经验丰富的合资格工程师。潘对自己家中的结构十分熟悉,而涉案别墅按照高规格建造,楼板载重能力极高,花园能承受1261名200磅重的人士,亦有能力承托2至3个涉案水池,而涉案水池所在的位置则能承受247名200磅重的人士,故潘才凭其专业知识认定水池并非违法,亦无需得到屋宇署批准才建造。
辩方的土力及结构工程专家指涉案水池完全能够随意移动,拆卸全个水池仅需一天的时间。而辩方指控方专家证人并非土力及结构工程学专家,只是一名曾任职屋宇署的建筑师,故他认为注满水的水池会对任何楼板均造成结构性损害的说法属无稽之谈,情况则会因不同的可变因素而改变。辩方专家认为涉案水池并不会令涉案单位的花园超出负荷,亦没有可能造成为楼宇任何安全问题或结构性损害。
78岁被告潘乐陶被控于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身为屯门小榄乐翠街海诗别墅三号屋的拥有人,明知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书面批准及书面同意,便在上述处所展开或进行建筑工程,即建造一个水池构筑物(大约尺寸为2.5米x4.65米x1.24米),涉嫌违反建筑物条例 (第123章) 第14(1) 及40(1AA)条。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 16:27
更新时间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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