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屋涉僭建拒认罪 潘乐陶:太太郑若骅唔知我做乜嘢
更新时间:16:43 2019-01-18 HKT
发布时间:16:39 2019-01-18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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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传票指潘乐陶(洋名:POON LOK TO OTTO)违反建筑物条例 (第123章) 第 14(1) 及40(1AA)条。潘乐陶被控于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身为屯门小榄乐翠街海诗别墅3号屋的拥有人,明知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书面批准及书面同意,便在上述处所展开或进行建筑工程,即建造一个水池构筑物。
代表被告潘乐陶的资深大律师麦高义指涉案单位屯门乐翠街海诗别墅3号独立屋于控罪中被指是未取许可的水池构筑物,而案件有6名控方证人,但辩方只争议其中一名专家证人的专业性及证供。辩方指该专家证人为屋宇署工作,而且从未见到涉案水池,另外该水池是否一项需要事先申请书面批准的构筑物亦受争议。
潘乐陶在庭外表示,有关的水池只是放于花园地面,对其独立屋无结构影响,亦与建筑物完全离开,不属建筑物仅是水池设施。他认为建筑署对其指控完全不正确,因此他不认罪。潘乐陶强调,水池只是放在花园地上。
在被问到这宗案件会否影响妻子郑若骅,他表示,「我唔知道太太做乜嘢,太太亦唔知道我做乜嘢。」并补充,「有啲情况,系先生同太太都唔会讲。」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4:46
更新时间:16: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