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屋换大屋」申退税被拒提司法覆核 官押后判决

港闻
更新时间:13:31 2018-05-04 HKT
发布时间:13:34 2018-05-04 HKT
私楼买家于2015年购入坚尼地城一个400平方呎单位后,决定「细屋换大屋」,耗费3千7百多万元买下逾千呎单位,并取消原本合约。买家欲引用「楼换楼」退税机制,要求索回新单位的一半从价印花税,被税务局拒绝。买家早前入禀提请司法覆核,案件今早开审。



申请人冯红岩一方认为,买家舍弃持有物业的权利,并由地产商重新得回物业拥有权,此取消交易的过程包含交易的元素,属产权转让,因此可被视为买卖协议的一种。答辩人印花税署署长一方指,取消交易只是双方舍弃各自的受益权,不算是产权转让。法官听罢双方陈词,押后颁判。



立法会今年初通过印花税修订草案,若买家在1年内完成「楼换楼」,便可取回第2个住宅多收的税款。惟本案中,税务局认为申请人的细单位并非从买卖契约或售卖转易契形式转售,故不符合退税资格。



法庭记者:黄梓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