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诈科技园案 法庭裁定黎上诉得直 定罪撤销
发布时间:10:06 2026-02-26 HKT
因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成而被判囚20年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行政总监黄伟强涉嫌违反租契,隐瞒力高顾问公司违规使用位于将军澳工业邨的苹果大楼22年。2人经审讯后被裁定2项欺诈罪成,黎智英被判囚5年9个月,罚款200万元及被取消担任公司管理层等资格8年,黄伟强则被判囚21个月。2人不服定罪和刑罚提出上诉,上诉庭今早在高等法院宣判,2人上诉得直,撤销定罪。黎智英和黄伟强今没有到庭。
上诉庭:租契未对合约方苹果印刷施加披露责任
上诉庭根据久经确立的普通法原则,裁定就欺诈罪而言,只有在违反披露责任下隐瞒才会构成刑责。上诉庭指出虽然力高占用及使用苹果大楼,违反租赁文件的条款,但按照普通法,租契并不对合约方施加披露责任,合约方一般并无责任将自己违约一事作出披露,租赁文件中并无明文条款或隐含条款,令合约方之间衍生出一种特殊关系,对苹果印刷施加披露责任。
上诉庭分析从香港科技园公司及承租人苹果印刷角度来看,双方关系属商业性质,科技园批出的特惠租金和租期,是吸引承租人的重要因素,然而承租人须以其提案项目优点说服科技园,方可获准进驻工业邨。上诉庭续指本案中,苹果印刷投资了5.28亿港元以建造苹果大楼,须权衡项目成本效益,包括特惠租金和租期,以决定项目是否可行,当中必然涉及一个谨慎的商业决定;另一方面科技园向苹果印刷批出租契的决定,同样是一个谨慎的商业决定,借以确保批出的特惠租金和租期是正当合理的。
上诉庭指出苹果印刷并不会因为特惠租金和租期而成为唯一一方受惠,建造苹果大楼令土地升值同样可令科技园从中得益,而且科技园当时必定信纳苹果印刷承诺,会为香港扩阔工业基础,提升技术水平,从而促进整体经济发展,而科技园受政府委托推动香港工业和技术,上述益处对科技园而言正是其得益所在,因此尽管租赁文件具有某些特点,惟本质上双方之间仍只是业主与租户的商业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特殊关系,不足以构成普通法下例外情况,以致合约方有责任披露履约过程时违约。
即使有披露责任亦不可归于黎智英与黄伟强
上诉庭注意到,由于租赁文件看似属标准合约,若控方上述主张属实,则披露责任或许适用于工业邨内所有租户。此过度主张是否真正反映科技园的租赁政策或合约意图,上诉法庭持保留态度。上诉庭补充即使苹果印刷负有披露责任,法律上亦不可将其归于黎智英及黄伟强等,控方没有任何实质陈词,解释为何黎智英及黄伟强等负有独立个人责任须向科技园披露。
上诉庭总结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黎智英及黄伟强等曾作出虚假陈述,声称苹果大楼一直用于指明用途,因此裁定控方未能证明2人等曾从事犯罪行为干犯2项欺诈罪,裁定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搁置判刑。
被告74岁黎智英和59岁黄伟强分别被控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和2016年1月1日至前年5月19日期间,向科技园公司隐瞒将军澳工业邨骏盈街8号的处所并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计划书、科技园公司与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订的租契协议及于1999年5月25日所订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并以此意图诈骗而诱使科技园公司没有采取行动执行其在租契下的权利,导致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顾问有限公司获得利益,或导致科技园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64岁前壹传媒营运总裁周达权原审时获豁免起诉,以特赦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案件编号:CACC223/2022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