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颠覆案丨12被告上诉 刘伟聪罪脱遭律政司上诉 上诉庭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10:13 2026-02-23 HKT
47人2020年协议立法会过半后无差别否决财案,逼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否则特首须解散立法会再辞职。其中45人前年被裁定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判囚4年2个月至10年不等。受审后定罪被告中有11人早前上诉定罪刑期,认罪被告中则有黄子悦连上诉刑期,合共12名被告提出上诉,律政司另上诉刘伟聪罪脱。上诉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及法官彭伟昌今早于西九龙法院宣判,驳回全部定罪脱罪及刑期上诉,维持原判。
立法会职权由《基本法》赋予
上诉庭从《国安法》的立法资料,归纳出立法目的旨在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所有危害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行为和活动,不论该等行为或活动是否涉及武力,故裁定同类诠释原则并不适用,「其他非法手段」一词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以外的任何非法手段,不限于刑事行为。
上诉庭又概述香港宪制秩序,指立法会须履行职能审核和通过财政预算案,令政府在财政事宜上要对立法会负责。上诉庭裁定《基本法》第104条及立法会誓言对立法会议员施加根本宪制责任,必须拥护《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区,当中包括有责任维护香港特区宪制秩序,议员行使公职职权时不得有违。上诉庭指立法会并非国家立法机关,而是一个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立法机关,其角色及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并由《基本法》根据《宪法》第31条规定,仅拥有《基本法》赋予的职权,立法会行使职权审核及通过财政预算或向政府问责时,都必须符合《基本法》条文。
涉案谋划属颠覆国家政权罪所指的非法手段
上诉庭指戴耀廷所构想以及所有参与者所知悉,涉案谋划乃「大杀伤力宪制武器」,旨在迫使行政长官辞职、瘫痪政府及强迫中央政府结束「一国两制」,手段严重干扰、阻挠、破坏甚至颠覆香港特区宪制秩序,显然滥用《基本法》第73(2)条赋予的权力,故裁定涉案谋划属颠覆国家政权罪所指的非法手段。
众被告上诉指立法会议员在审核财政预算时,有权考虑与财案利弊无关的事宜,例如向政府问责以及争取「五大诉求,缺一不可」等。上诉庭反驳指从审核流程可见,审视预算利弊以确定是否值得通过,必然构成立法会议员的核心职权,财案利弊以外的事宜根本无关,若纳入考虑即偏离核心职能。
上诉庭指《基本法》看来已有安排立法会如何在非财政事宜方面向行政机关问责,立法会向行政机关问责这项主要职能,取决于《基本法》相关条文的正确诠释、行政主导体制中的立法会此职能的全面及审慎分析,以及问责安排在《基本法》宪制背景下的含义。上诉庭认为各方陈词流于表面,未能提供协助,因此不会就此极其重要的宪制问题下定论,但强调立法会议员在审核财案时,不能藉向政府问责而违反维护香港宪制秩序的宪制责任。
上诉庭分析「五大诉求」一直主张迫使行政长官辞职,最终目的严重干扰、阻挠、破坏、甚至颠覆香港特区宪制秩序,藉审核财案以达到目的,明显有违立法会议员维护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责任,而争取普选即使与《基本法》最终目标相符,亦必须在《基本法》的宪制框架内行事,被告无权开展涉案谋划来颠覆香港特区宪制秩序。
原审法庭正确裁定众被告属串谋一份子
上诉庭又指涉案谋划连串行为的目的,就是要透过触发《基本法》第50至52条所订机制及其带来的后果,严重干扰、阻挠及破坏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此乃造成颠覆后果的手段,涉案连串行为属颠覆国家政权罪所指的被禁行为。若被告有意为之,便怀有特定的颠覆意图。若有被告同意加入谋划及参与连串行为,并怀有颠覆意图,便须裁定罪成。法庭有权裁断谋划及连串行为有否违反宪制责任及有何法律后果,因此不干预原则不适用于本案。
上诉庭指原审法庭有权按整体证据裁决,裁定众被告皆属串谋一份子的结论无可诟病,又裁定原审法庭于审讯期间的提问皆在容许范围内,没有对被告造成不公,终驳回所有定罪上诉。
就众被告判刑无犯错
在判刑上诉方面,上诉庭认为任谁都不能断言即使众被告当选仍只会是立法会少数,谋划注定失败,而抹煞谋划的可能性,指出以2019和2020年的动荡情况而言,难保立法会内形势不会倾向被告及理念相近的人,所以原审法庭拒绝接纳谋划不可能成事作求情理由,做法正确。上诉庭再指误解法律非有效的求情理由,原审法庭为此减刑实非必然。
上诉庭指量刑起点一律定为7年并非明显过高,而谋划以被告当选做手段,要令香港特区宪制秩序陷入混乱,所以在选举工程中发言或行事多少,根本没有分别,毋须个别量刑反映不同的参与程度。上诉庭裁定原审法庭因过往公职及发起《墨落无悔》声明等而加刑减刑,以至身负暴动案被告刑期全部分期执行等,做法全部没有犯错,驳回全部刑期上诉。
至于律政司上诉刘伟聪罪脱方面,上诉庭引述原审法庭接纳《墨落无悔》声明不是由刘伟聪亲自签署,刘伟聪发现后因进退维谷而决定不澄清,另一方面刘伟聪从没公开提倡五大诉求或捆绑否决财案,与其说法一致,不认为自己受到任何承诺约束。上诉庭续指初选提名表格无助控方,因为刘伟聪必须签署方可参选,虽然刘伟聪在《国安法》颁布后没有退出初选,但当刘伟聪相信自己行事符合《国安法》,就没理由退出。上诉庭指原审法庭有权基于整体证据,认为刘伟聪的指控存有合理疑点,故意置身如此境地以赚取政治本钱,但实际却没有颠覆意图,因此上诉庭不信纳原审法庭的裁定有悖常理,驳回律政司上诉。
逾百公众到场轮候旁听
脱罪被告刘伟聪庭外认为上诉庭裁决「还我公道」,感到愉快,又指「律政司系法治嘅把关者」、「多谢关心,人日大吉,江湖再见」。
逾百名公众到场轮候旁听,当中包括本案脱罪被告李予信、刑满被告岑子杰、岑敖晖、梁晃维、冯达浚及王百羽。警务处国安处总警司李桂华亦到场列席。
上诉的被告中,有12人受审后定罪,《墨落无悔》声明发起人邹家成判监7年9个月;「三投三不投」发起人吴政亨判囚7年3个月;何桂蓝不求情判囚7年;梁国雄、林卓廷、余慧明则判监6年9个月;何启明判囚6年7个月;陈志全、郑达鸿、黄碧云、杨雪盈及彭卓棋均判监6年半。黄子悦和谭得志则认罪判监4年5个月,2人申请上诉刑期。其后谭得志彭卓棋先后放弃上诉。另外,刘伟聪原审后罪脱,遭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诉,要求上诉庭推翻裁决,发还原审。
案件编号:CACC253,263,268/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