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附例︱政府称无新增任何权力或罚则 法院不可推翻特首证明书
发布时间:13:34 2026-06-08 HKT
政府拟订国安附属法例,行政长官可发证明书认定刑事罪行属危害国安,若特首已认定某刑事行为涉国安,案件即属危害国安案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今日(8日)就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举行紧急联席会议。
政府有宪制责任持续检视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特区政府有宪制责任持续检视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经检视后认为有必要透过附属法例,清楚说明相关罪行的界定机制。为了令到各位委员和公众的人士更加容易理解今次定立附属法例的建议,林定国先说明几点与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相关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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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安与否视乎个案客观事实
第一,中央制定《香港国安法》时,针对当时候逼在眉睫,需要处理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订立了罪行,同时在香港国安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国安法和其他相关有关的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为了反映上述的立法原意,《国安条例》的第七条定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当中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是政府今次附属法例的重点。第二,如果某宗案件的客观事实情况,显示有关的行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的话,有关的罪行应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终审法院在「伍巧怡案」的判词指出,「凡是香港国安法条文提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不单止是包括了在国安法之下所定的四类罪行,也会包含其他相同性质的罪行,那些罪行也会被认定为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他续指,由此可见,除了香港国安法实施细则和国安条例之下的罪行之外,政府需要根据个别案件的客观事实的情况,犯罪的行为性质等,去判断相关的罪行是否属于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特首证明书对法院具约束力 符合普通法原则
第三,《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之下的行政长官证明书机制,正正是用在界定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机制。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和国安条例的第115条 ,行政长官有权就某项的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认定问题上,发出对法院有约束力的证明书。行政长官的证明书有关规定和普通法的原则完全一致,司法机关尊重行政机关对于国家安全的评估和判断,无论是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都是早已确立的一个普通法原则,基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宪制职能有所不同。另外,基于国家安全事务的本质,行政机关有所需要的经验、专门知识、资源和情报方面都是远比法院有能力作出合适的判断, 所以「司法机关尊重行政机关,就著国安问题所作出的判断是一个确立已久的原则。」

特首证明书仅对本已构成刑事罪行的行为作判定
林定国表示,特区政府建议根据《国安条例》的第110条定立附属法例,是基于以上多点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的现有规定和制度,以及一些早已确立的法律原则,志在或者它的目的是清楚去说明在《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之下,界定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细化相关的程序事宜,为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实施,带来更大确定性。他续指,建议的附属法例是完全符合国安条例第110条的授权范围,并没有改变现有规定和适用范围,强调「没有新增任何的权力、罪行或罚则,特别需要强调行政长官的证明书,只就著一些本身已经构成刑事罪行的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作出认定 。」至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仍然是要由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后负责裁定,法院并且会确保被告人得到公平的审讯。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维护国家安全「只有进行时,没有完结时。」香港特区有宪制责任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以持续有效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活动,因此特区政府一直持续检视特区现行法律的制度及执行机制,一旦发现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或需要厘清相关的机制或细节,政府就会适时提出改善的建议 。
他续指,特区政府在去年5月首次根据《国安条例》第110条,就驻港国安公署去履行职责 制定了附属法例,今年3月份由行政长官会同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修订了《香港国安法》第43条 实施细则。特区政府仔细研究﹐认为是有必要清楚述明在《香港国安法》及《国安条例》下,界定哪些罪行是属于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机制﹐以更有效地实施《香港国安法》及《国安条例》中适用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条文。
邓炳强表示,政府一开始认为最理所当然的做法,就是由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 或者《国安条例》第115条的规定,去就某些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去发出证明书,强调 「这个规定其实是一直存在的。」且附属法例完全不会改变这个规定,只会令国安罪行相关规定的实施更加具确定性,附属法例也不会改变《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等法律下、适用在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条文,也没有扩充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定义,也完全不会涉及任何新订定的刑事罪行、法则或执法权利。
邓炳强表示, 今次的建议是根据《国安条例》第110条定立附属的法例,目的只是想清楚述明由现存的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或者《国安条例》第115条的规定去就某些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发出证明书的规定,以界定哪些罪行是属于特区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为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的法律的国安罪行相关规定的实施,带来更加大的确定性,强调「不会涉及任何新定的刑事罪行、罚则或者执法权力、也完全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 以及机构和组织的正常运作 」。
邓炳强:欲清晰法律含义免法庭自行演绎
法律界陈晓峰表示,香港国安法第四章和国安条例等本地法律中都有定明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规定,关注附属法例没有改变这些规定,而行政长官的证书制度都不是新的制度,且没有增加权力,为何要成立附属法例去修订机制。
邓炳强表示, 特区政府有一个宪制责任去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条例,国安法和国安条例里订立了一些具体的细则,但如果发觉这些细则有改善空间或者有些未是最清晰的地方,政府有责任去改善 。他续指,以往法庭案例都有提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政府希望清晰地在法庭里面讲清楚法律的含义,而不需要在法庭里面「由法官去演绎我们的法律,所以我们很清楚地写出来。」
邓又指,以往很多时候在法庭都有争议「究竟这个情况是不是,那个情况是不是,以后不需要去演绎了,只有在特首签署了这些证明书底下的案件,才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盗窃罪被起诉 审讯途中现新证据 可变成国安案件?
民建联陈克勤表示,今早自从相关报道再出之后,留意网上有很多不实的言论,希望司局长在这个机会向市民澄清,关注特首是根据什么原则,按国安法第47条和国安条例第115条去发出的证明书。邓炳强表示,行政长官一定会审慎考虑每一宗案件的性质、情况发出相关的案件,指应该由行政机关作出判断,不是由司法机关作出判断,这也是普通法的原则。
经民联吴永嘉表示,假设一名被告人原本因盗窃罪被起诉,但审讯期间证供显示,其盗窃目的是为了取得可用于分裂国家或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关注整个审讯程序是否会转为由指定法官处理,甚至未必公开聆讯。
邓炳强表示,如果在查这个案件的时候,已经清楚知道盗窃的目的是为了危害国家安全,其实一开始就已经可以使用危害国家安全相关的罪行去检控。他续指,当然也有些例外情况,例如去到审讯的途中出现证据,才发现原来与危害国家安全有关,根据《国安法》47条指出,当在审讯期间原来有些要澄清究竟这个事实是否与国家安全有关,就可以要求特首发出证明书,当特首发出证明书 ,届时会采取危害国家安全相关的审讯程序。
邓炳强会上再向议员举例,指「本身是一个人去打劫,劫一个国安犯出来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事实」。但劫狱这个罪行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可能会有争拗,日后改了条例后,只要特首根据事实,「觉得劫狱、劫国安犯这个事实是危害国家安全」,从而发出证明书证明这个事实是危害国家安全,日后进行检控的时候,就可以用一些相关的程序。换句话说,如果不是由特首发出一个证明书的话,就不会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加强了法例的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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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可推翻行政长官证明书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会后会见传媒。问及法院审讯时若案件被认定与国安法无关,法院能否推翻特首发出的证明书?邓炳强表示,根据国安法47条或国安条例115条,特首有权在法庭审讯期间在要求下作出证明书,或者特首可以在其他情况下发出证明书,最重要是由特首发出证明书,证明书是法例规定,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挑战。
林定国补充,法院是不可以推翻行政长官证明书,因为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证明书背后的理念,将判断的权力交给行政机关,正正因为要判断一个事情有没有涉及到安全,往往是触及到一些很敏感、高度机密的一些资料,强调不是一个司法机关一般行使权力的时间有能力作出判断。
邓炳强表示,在审讯过程中,如果特首根据法例出了证明书,这件案件将会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他指相关案件中会根据危害国家安全的程序去做,例如由指定法官去处理 ,至于是否设陪审团则由律政司看个别案件决定。他续指,就算是特首出了证明书,确认这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其判刑或者审讯如何证明这个罪行都是跟原本他的罪行,是不会因为这样而罪行的罚则从而提高。
林定国补充,即使一个罪行根据准备制订的附属法例,被定性为一个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强调那些程序都是原有的程序,严格依循国安法第四和第五条的规定,充分尊重基本人权自由法治的原则。


发出证明书后会否公开 ? 林定国 : 按常理判断 答案是肯定
被问到发出证明书后会否公开,林定国指香港的审讯公平公正,若有关证明书发出,相关程序会按照《国安法》的规定处理。他指出,在审讯过程中,无论是指定法官还是特别安排,公众都会知悉,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处理程序及后续审讯均会公开进行,直言「如果按常理判断的话,答案是肯定的。」
邓炳强其后在社交平台发文指,《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等法律中的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规定只适用于一小撮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歹徒,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机构和组织的正常运作。
他表示,现今地缘政治复杂,国家安全风险隐患仍然存在,以附属法例的形式清楚述明有关机制,能够完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香港特区应尽早完成相关附属法例的立法程序,「早一日,得一日」,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记者:黄子龙
摄影:汪旭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