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附例︱政府拟订附属例 若特首认定某刑事行为涉国安 案件即属危害国安案件
发布时间:09:14 2026-06-08 HKT
立法会秘书处昨日(7日)通知议员,将于今日(8日)下午12时45分举行保安事务委员会和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讨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立法会应政府当局要求,并经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邵家辉和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简慧敏同意,两个事务委员于周一下午12时45分,就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举行联席会议。
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文件,指是次会议讨论内容,是以附属法例的形式清楚述明界定「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
如特首发证明书认定某刑事行为涉国安 案件即属危害国安犯罪案件
同案交替罪行 一律视为危害国安罪
政府当局提到,现时《国安条例》第110条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并为更有效地实施《香港国安法》及其相关解释以及《国安条例》, 订立附属法例。制订附属法例的目的是就《香港国安法》及《国安条例》的规定订立具体落实细节,包括就程序事宜作出规定,使相关法律规定能更有效地实施,并及时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政府经仔细研究,建议根据《国安条例》第110条订立附属法例,以清楚述明在《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下界定「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
1. 如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或《国安条例》第115条发出证明书,认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关作为涉及国家安全,则该案件即属《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一条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该作为而被调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属《国安条例》第7(d)条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2. 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并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则该项交替罪行亦属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政府指,在听取委员的意见后,将尽快敲定今次建议的《国安条例》第110条的附属法例的条文,并尽快就这项附属法例刊登宪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考虑到这项附属法例对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性,特区政府建议这项附属法例于刊宪当日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