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厂董事说法与调查委员会供词不符

更新时间:03:00 2025-05-16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5-05-16 HKT

  十三年前的南丫海难事故昨展开第8日死因研讯,财利船厂董事罗愕莹庭上证供与2013年在调查委员会的证词不符,他多年前提及只要「南丫四号」符合「一舱进水不沉」的标准便可,所以建造时认为舵机房及油箱房之间是否安装水密门都无所谓,惟他昨改变说法,称曾向图则外判商的John Lim提出要取走水密门,否则会违反海事处要求的「船总长度一成」规格,海事处庭上反驳他对法例的理解存在误解。  

罗愕莹庭上供称,财利在1994年的「南丫四号」项目中标与港灯签署合约后,将图则设计外判给新加坡公司Naval-Consult负责,经海事处审批后,再将船壳建造交给内地梧州船厂负责,其后经中国船级社检查后才将「南丫四号」运送回财利进行后续水密设施安装工程。他同意财利不能随意改动与标书内容不符的设计,标书提及「南丫四号」须包含5个水密门及6个水密舱,惟最终财利却没有在舵机房及油箱房之间设水密门,他回应「文件(标书)上冇更改」,惟不清楚口头上是否有更改。
  他被问及为何没有就取消水密门之事宜与港灯修改标书时,则指「中间有嘢更改都唔出奇」,表示虽然书面没有修改标书,但「口头有冇讲就唔记得」,强调最终海事处亦审批了。死因研讯主任质疑,既然他认为「船总长度一成」的规格如此重要时,为何时任绘图员张福初在做「南丫四号」的稳定性计算时违反了这规例,而他却未曾发现,他回应「唔知有冇覆核 重点系交俾海事处」,称由张福初全权负责。他被问及有否向梧州船厂提及两舱之间不需要水密门时,则指水密装置是「南丫四号」运送到香港后,由财利员工后期安装,与梧州船厂无关,因此亦不会向他们提及。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关注,他曾与John Lim商讨「南丫四号」要跟「船总长度一成」的规格,因此在舵机房与油箱房之间不安装水密门,并认为Naval-Consult能在其后的图则反映该位置是通道(access openning),而非水密 (water tight),因此不需要向其他员工提起,惟他在2013年的调查委员会,即海难事故发生的3个月后,居然没有想起这说法,他回应「应该系咁」。
海事处代表质疑理解有误
  遇难者家属由大律师谭俊杰代表质疑他向海事处递交的图则,显示当中并非如他所指,在相关位置不设水密,他回应当时自己是协助员工JA Leizaola 发出图则,自己「唔一定睇(图则)」,亦指「我知内容,但唔等于我会check」,不过他同意若自己有详细检阅图则,会发现图则在相关位置标识水密是错误的。遇难者家属一方续指出,John Lim从来没有向调查委员会或在证供中提及他有提出过此改动。
  海事处代表质疑他提出要符合法例「船总长度一成」规格的说法,指根本没有法例要求最尾的船舱不能短过船总长度一成,称他对该规例的理解错误,罗愕莹则指「我都系而家先知道」、及「我可能理解错误」。海事处代表续描述他与John Lim为「秘密对话」,质疑二人之间的对话并不存在。
  案件编号: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