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峰 - 个人资料保护与宪制反思|新‧潮

网购热「疫」境扩张、遥距医疗及教学令到数据「满天飞」,一般用家滥装App不小心授权第三方及缺乏数据安全意识,造就不法之徒、甚至欠缺意识或公德的商人过度收集及使用别人的资讯,错误展示了「数据就是新金矿」的新常态。所谓「方法总比问题多」,该用甚么方法对应?

全球约七成国家就保护个人隐私制定法例。八十年代欧洲推出第一代隐私权法律的指引及公约,着重关注个人资料使用方应跟从的标准。在九五年欧盟推出的第二代《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加入了一些新元素,包括建立类似私隐专员公署的独立机构、敏感资料类别要受额外保护、不应收集过多的数据等。其后,欧盟在一八年推出第三代《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与中国二○二一年生效《个人资料保护法》拓展了数据主权个人资料主体的权利。

中国的法例标榜个人信息是属于当事人的,在法律框架下商家及政府单位不能侵犯。某些情况下更要先征询个人清晰的「单独同意」。同时,较敏感的个人资料,如特定身份、生物识别及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要根据法定程序处理,不能胡乱收集及送到外地。新法例有助打击一些商户用大数据及人工智能对用家作出差别性定价的做法。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尊重先人,所以已故人士的个人资料也继到法定保护。

反观,全球经济第一大国没有一个全国通行类似的第三代个人资料保护法。有些州政府法例偏向支持科网公司的「经济发展」。这是文化差异,还是因为非「单一制国家」在联邦宪法下的产品?
律师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
陈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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