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漂见闻——A股上市公司独董离职潮(二)

  笔者在上期专栏中提到,A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虽然肩负监督公司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职责,事实上民营企业通常为家族公司或利益集团,对公司股权及董事会决策有控制地位,独立董事难以真正履行职务,多数均沦为陪衬。
  针对相关问题,近日中证监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稿)》。该份《征求意见稿》加入了《证券法》及《公司法》作为法律依据;同时调整了与现行其他制度(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包括: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以及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一半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征求意见稿》还吸纳了《股东权益保护规定》中一些有利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内容。
  事实上,内地监管部门于2001年已发布了一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程序、职责、应具备的独立性和履职保障,是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早期的框架。
  然而在执行层面,独立董事缺乏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机制,且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独立董事的选择有极大的话语权。因此在涉及重大问题的表决时,独立董事的意见往往不独立。太过独立的意见反而显得不「懂事」,或危及其饭碗。但愿本次《征求意见稿》能成为A股上市公司又一次加强独立董事制度,提升企业管治的契机。
北京拼搏港青
朱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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