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间——律政司寻求法律意见

  早前于七月获区域法院裁定暴动罪名不成立的汤氏夫妇案件,并没有因为被告被裁定无罪而告一段落。律政司于上月决定引用《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D条,向上诉庭作出申请,在「共同犯罪原则」(joint enterprise)的议题上寻求法律意见。这个做法有如以往的Attorney-General Reference,非常罕见。
  第81D条的应用范围不广。该条仅限于循公诉程序受审并已获裁定被告无罪的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条文指出,律政司可将该问题转交上诉庭,而上诉庭须按照该条考虑该论点并就此给予意见。
  其实除了处理证据可接纳性的问题外,法官其中一项最重要的职能是清楚指导市民及陪审团每项罪行的要素。如果法官对犯罪的定义过于不利于被告,然后将被告定罪,那被告便可以在上诉的过程中纠正法官法律上的错误。但如果法官对犯罪的定义过于有利被告,那么律政司便可从81D条这途径索取上诉庭的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上诉庭的意见与原审法官的法律裁定不同,被告人的无罪判决都不会受影响的。这是因为在81D条的框架下,法官唯一的责任是回答律政司所问的法律问题,而不是重审被告或表达对被告人案情的观点。法官亦无权拒绝律政司提出的法律问题。
  我们有待上诉庭对于「共同犯罪原则」可否套用在没有实际出现在公众集会罪案现场的人身上的法律意见。
林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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