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点评】谣传太子站打死人 本来就是犯法

  《港区国安法》生效,坊间仍有一些疑问,例如港澳办常务副主任张晓明说,散播「太子站打死人」的谣传也是犯法,这样会否影响言论自由?我不知道提出这些问题的人,有没有坐定定去看张晓明七月一日召开的记者会。我在这里具体引述相关内容。当时英国路透社记者问张晓明,《港区国安法》第29条勾结外国势力的具体定义是甚么?特别是甚么行为属于引发对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憎恨的行为?

  张晓明先讲「勾结」,话字面意思就是相互串通干坏事。在刑法里面「勾结」就不是一般的干坏事了,是指干犯罪的勾当。他解释,「引发民间对政府的憎恨」这罪名,香港法的《刑事法》原来就有。《港区国安法》只是照抄这条法律。所以,通过造谣,例如「太子站内打死人」,引起人们对政府的憎恨,便触犯了《港区国安法》。他继续讲甚么叫勾结罪中的「引发憎恨」。「憎恨」一词或者「引发憎恨构成犯罪」这概念是中央照抄的香港法律。香港现行法律《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第10条规定引发居民之间的憎恨和引发对政府的憎恨可能构成犯罪的规定。这恰恰体现了国安法制订过程中充份考虑到香港普通法的一些概念和习惯,尽量予以吸收。当然,一般「憎恨」不可能构成犯罪。这里的「憎恨」明确规定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才可能构成犯罪。

  张晓明接着举例子,说如果通过造谣的方式引起全社会对政府的某种仇恨,「类似于去年修例风波中我印象比较深的,突然有人造谣说香港太子站发生打死人事件,把社会不满情绪集中指向香港警方,这就是犯罪。」张晓明本身是内地的刑法专家,很熟悉香港法律。他这样回应,客观上向路透社记者打脸,等于问该记者,「引发憎恨」这罪行早在英国管治香港的时代已存在,为何你好像毫不知情,以为是新发明呢?

  要讨论相关问题,先看有关法律。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煽动意图罪」的(c)引起对香港司法(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和(d)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就是一样的「煽动憎恨」概念。换句话说,在现行法律下,若有人蓄意散发「太子站打死人」的假消息,引发市民对警察的憎恨、对政府的离叛,已属犯法。过去只是政府不敢告,而不是没有法律不能告。

  至于《港区国安法》第29条,为勾结外国或外地,定义五种犯罪行为,第一是对国家发动战争或者威胁对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危害;第二是对严重阻挠特区或者中央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并可能造成严重结果;第三,对特区选举进行操控;第四,对特区及中央政府制裁;第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对特区政府或中央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张晓明并非凭空说散播「太子站打死人」谣言是犯法,而是基于《港区国安法》第29条而作出的评论。

  就是否犯法问题以下有三种情况,一、不知消息是假去散播。如果你相信网上传闻说「警察在太子站打死六个人,并将其家属百多人一并灭了口」的话,你当然觉得《港区国安法》以言入罪,讲「真话」也是犯法。问题是,这个城市传说虽然有很多人相信,但显然是一个谎言。不过你可能有轻微的犯罪行为,却没有犯罪意图,在现行法例或在国安法下皆不犯法。

  二、散播假消息并发动非法抗议行动。如果你以「太子站内打死人」为由,大力散布「黑警死全家」这类的仇警信息,并号召人们包围旺角警署,我觉得你要小心了,因你已犯了煽动意图罪。这不存在《港区国安法》有没有追溯力的问题,因这法例已存在了几十年,你若在去年犯上了相关罪行,政府仍可以追究起诉。

  三、若你收了外地政府的钱,蓄意散布「太子站内打死人」的假消息,叫人包围旺角警署,目的是想污蔑警察,令市民憎恨政府,就显然触犯了《港区国安法》了。这包括了几个元素:勾结外地、通过非法行为、引发憎恨、有严重后果。《港区国安法》其实对罪行元素,作了清晰描述。无论是现行法律也好,《港区国安法》也好,相关规定其实写得很具体。你不去理解,却人云亦云,胡乱作批评,还理直气壮地继续散布谣言,制造对警察的仇恨,令人憎恨政府,想把政府推翻,这已是典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去年没有制止,不等如现在不可


卢永雄

原文刊于《巴士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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