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君 - 高级公务员如何问责? | 中环High Tea

  特首李家超在上任3周年前夕,提出了他正审视「高层政府官员责任制」,以强化部门主管及高级公务员的领导作用,提升特区政府的管治水平。特首抛出这一个想法,至今未见有很多热烈的反应和讨论,是详细的制度还未出台,所以大家冷处理?

  问责制本应是特区政府主要官员团队的专属。2002年,前特首董建华推出「主要官员问责制」,是政府体系一次重大的改革。李家超现在构思中的改革讲的也是「责任制」,要求部门领导发挥其领导责任。这一改革方向会否是另一次大改革?在他推进这一改革时,会咨询相关的持份者吗?会参考上一次改革的基本理念吗?此时此刻,也许大家可以重温当年董建华解释他推行新制的重要考虑。

  董建华当年在立法会解释新制时说:「如果我们直接在公务员体制当中实施『问责制』也可以达到问责的目的,但代价是一个常任、专业、中立,运作多年,累积了丰富行政经验的体制和架构可能会因此消失。」

  他说:「我们一定要在确保现行公务员架构稳定、延续的大前提下,推行『问责制』。我们不但要做到这一点,而且,还要通过实行『问责制』确保公务员体制的优点,包括常任、专业、中立和廉洁等,都得到保留和发挥得更加好。有了主要官员『问责制』,尽管政府面对不断增加的社会、政治压力,需要做更多政治工作,公务员仍然能够专注地充当政策执行者、意见提供者的重要角色。我们特别强调在公务员体制里面,仍然要保留D8常任秘书长的重要职级。这也是为了要保持公务员体制的完整性,保证公务员体制能够继续吸引最优秀人才,使到社会最优秀的人才愿意投身公务员行列。」

  董建华的解说很清楚表达了他重视确保公务员体制的完整性,以及保证公务员体制能够继续吸引最优秀的人才。「主要官员问责制」至今实施了逾20年,董建华上述的改革理念是否有彻底落实?李家超提出改革是观察到问题浮现?

  按李家超提出的初步想法,作为部门领导的高级公务员必须要发挥领导责任,很多公务员或会问,这种「责任」是指政策失误的责任?还是落实政策不力的责任?举一个例来说,环保局推动垃圾征费失败,是政策出了问题?还是落实出了问题?若有民怨、民愤,爆出争议,会是谁去定性这是政策出错还是执行不力?遇到这种情景,特区最高领导层又会如何去定性事件?

  垃圾征费的个案反映了一种状况,就是政府要司、局长问责,又要包括常秘和各部门首长等高级公务员也问责,当中有很多必要厘清的灰色地带。李家超要落实高级公务员责任制,有可能带来很多内部问题,若处理得不好,董建华当年提出必须要确保公务员体制的完整性和公务员团队能够继续吸引优秀人才的良好意愿难免会受到冲击,因此要改革,充分的咨询是必要的,公务员们若有意见提出,也必须得到重视。改革兹事体大,必要小心行事。

黄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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