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永雄 - 为何需要境外干预罪|巴士的点评
《基本法》第23条立法咨询步向尾声,有报章撰文引述学者意见,指境外干预罪毋须带来严重后果,「似乎超越单纯维护国安的范围」,担心正常新闻工作、学术工作会误堕法网。
对此罪名立法的必要性,值得深入探讨。
相关报章的报道详细比较23条立法的「境外干预罪」和《香港国安法》的「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中一个焦点干预意图或情节。《香港国安法》的「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罪」,要求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境外干预罪」无要求有严重后果。
背后的问题是,有了「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为何还需要「境外干预罪」?
第一,《香港国安法》要求高门槛。「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罪」要求证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往往是在事发之后才能证明。
举一个例子,职工盟长年收受有「民间中情局」之称的美国NED机构属下组织捐赠款项,累计数额过千万,配合NED属下组织主导的活动,攻击国家「一带一路」政策会为相关国家带来负面影响,于是推出一份所谓研究报告,大力唱衰「一带一路」政策压榨劳工。
当大家知道这个组织是长期收取美国直接资助,然后配合美国政治议题进行所谓研究,并无做任何实质的研究工作,只是将相关资料「炒埋一碟」,就作出结论,这亦是美国政府指控中国「一带一路」带来债务陷阱等问题的惯技,她经常引述一些所谓「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其实他们幕后资助这些非政府组织。在此个案中,要证明这些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有相当高的难度,但这又是明显受外国势力操控,意图干预中央政府施政的行为。有了「境外干预罪」,就可以防止本地政治组织收外国钱攻击中央了。
第二,外国的巨大威胁。先不论美西方国家已经大量制订反外国干预罪,控制外国干预的风险,单从近年地缘政治的变化和美国对中国的敌对态度,已经知道立法的必要。
美国中情局在2021年宣布成立一个「中国任务中心」,这是一个针对中国的专门机构,在中情局历史上还是首次。可见拜登政府继承特朗普政府视中国为敌的定位,对外加强与盟友的合作,对内大力加强政府相关组织,发动对中国的渗透和影响,已是公开的秘密。只有《香港国安法》的「勾结外国及境外势力罪」远不足够,也需要新的23条立法的「境外干预罪」,加固防护,防患未然。
第三,新闻界和学术界会误堕法网吗?即使立法有必要,香港仍有需要保障新闻自由和学术自由,所以提出相关疑问可以理解。但就现时政府建议罪行的厘定方式,要反复证明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入罪并不容易,估计正常从事新闻和学术工作的人,不会误堕法网。那么哪些是「不正常」的例子?
新闻界的例子,自然是黎智英和《苹果日报》了。黎智英案的相关案情披露,情况令人震惊,黎智英和外国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不但在2019年7月香港黑暴事件高峰期,前往美国见副总统彭斯和国务卿蓬佩奥,更长期和美国国防部及驻港总领事馆的现任和前任高官,保持极紧密关系,甚至可以将前美国驻港总领事郭明瀚要求《苹果》扩大报道陈方安生访美的指示,直接转给《苹果》社长张剑虹,叫他执行。这种行为就跌入「参与外国政府策划或主导的活动」,或「代其作出行为」的范畴,明显意图干预特区施政,恐怕正常的新闻工作者,都不会做出这种政治性行为。
结论是,政府订立新的境外干预罪之后,正常做新闻工作或做学术研究的机构,很难误堕法网。不过想利用新闻机构、学术机构或工会组织去协助外国外地政府推动他们的政治议程,甚至想推翻特区或中央政府的话,就当然会受到规管。
看看香港的往绩,正正是李卓人、戴耀廷、黎智英这些人滥用了自由,逼得政府要加强规管,他们才真正是自由的破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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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永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