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狎9岁堂妹事隔8年被控 现年23岁堂兄3罪成还押候判

更新时间:14:06 2025-12-01 HKT
发布时间:14:06 2025-12-01 HKT

10年前13岁堂兄与9岁堂妹在祖父家中玩耍期间,堂兄带堂妹入厕所后上下其手,在其面前自渎,又要求堂妹把玩阳具。堂兄同年某日在父亲办公室内,再要求堂妹为自己口交,用下体磨擦其私处。堂妹长大后抑郁寻死揭发本案,现年23岁堂兄早前否认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及非礼等3罪受审,暂委法官黄国辉今于区域法院裁决指,被告显然知道行为不当,裁定全部3项罪成,还押被告至下月16日判刑。

现年23岁安全督导员N.T.H.被控2项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以及1项猥亵侵犯罪。现年19岁事主供称首次案发时,被告最终向厕所洗手盘射精,辩方质疑指洗手盘约80厘米高,而被告当时13岁,身高约140多厘米,阳具不会高于80厘米。黄官今裁决认为被告当时阳具勃起,即使不高于80厘米,射精时也可能向上溅,事主说法并非不可能。事主忆述案发约10至15分钟,辩方质疑当时家中成人均在屋内厕所外,厕所门设有安全锁,成人应会发现事件。黄官则认为事隔10年,事主估计未必准确,若案发仅7、8分钟,成人未必会察觉。

第2次事件中,事主供称被告带自己到祖父办公室隔壁的父亲办公室犯案,辩方又质疑家人当时理应发现事件。黄官反驳事主当时只曾为被告口交及坐在大腿上厮磨,被告没有射精,时间相对较短,家人不察觉也不足为奇。事主指案发时自己坐在马桶上被脱下内外裤,辩方质疑说法不合理。黄官反指需视乎内外裤材质如何,加上事主年幼身形娇小,故不难脱下。

事主事发时年幼无知长大始作揭发可以理解

辩方再质疑事主庭上证供与警方录取供词有出入,黄官解释女警笔录时非一字不差,加上事主当时同时操广东话及普通话,内容自然不及庭上多日盘问来得细致。辩方最后质疑事主延误了8年才告知辅导老师,黄官考虑到事主年幼无知,当日以为案发时只是与被告在玩耍,翌年便已移民台湾,直至中二接受性教育才明白错误,但当时为免父母担心,影响家族关系,也没有向友人以外的人披露,直至后来谈恋爱后,情绪受困扰时方透露事件,黄官认为事主多年来心路历程合理,可以理解,非刻意隐瞒。黄官指事主诚实可信可靠,接纳其证供。

辩方提出无能力犯罪推定,指被告案发时不足14岁,无能力犯罪。黄官分析指被告当时升中二,心智正常,案发时要求事主不要外泄,又关上百叶帘,显然知道行为不当,非顽皮捣蛋而已,遂推翻无能力犯罪推定,裁定被告2项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及1项非礼罪成。

辩方求情指被告初犯,案发时代久远,被告的记忆渐退,本案难以准备抗辩,案发时又不足14岁,堂兄妹之间不涉及违反诚信,被告只是因利乘便,不是主动相约犯案,事后事主也没有抗拒被告,亦没有重大创伤,希望法庭判处非即时监禁。黄官终拒绝索取感化官报告,表明考虑监禁式刑罚,索取劳教中心报告,将被告还押候判。

案件编号:DCCC1249/2023
法庭记者: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