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ox命案丨李宏邦失智获无条件释放 死者遗属入禀向李旗下公司索偿 质疑诊所人手设备不足 延误救命黄金期

更新时间:16:02 2025-11-14 HKT
发布时间:16:02 2025-11-14 HKT

93岁整形名医李宏邦2018年为52岁投资银行女高层注射肉毒杆菌针(Botox)时,因混合使用4种药物将死者过度镇静,致其昏迷不治。患有失智症及严重认知障碍症的李宏邦,于本周三获判无条件释放。6年前已入禀向李宏邦提出人身伤亡申索的死者家属,上周五再入禀向李宏邦旗下公司追讨索偿,案件已排期在明年4月24日进行审核聆讯。

指被告公司疏忽及违反谨责任导致死者死亡

原告为张淑玲Zoe的遗产管理人Cheung Mei-Ling Roni及Cheung Oi-ling,被告为FRANKLIN W. P. LI’S SURGERY LIMITED。入禀状指,张淑玲Zoe在2018年11月11日下午,于九龙尖沙咀堪富利士道8号格兰中心1706室的诊所内,接受医生李宏邦的肉毒杆菌注射时,李宏邦使用一系列镇静或麻醉药物,令张淑玲Zoe呼吸窘迫,继而心脏骤停。

原告指涉案诊所由李宏邦医生(Dr. Franklin Li)及妻子李刘慧珠(LI LAU Wei-chue, Veronica)经营,同时在李明升医生(Dr. Li Ming Sheng Konrad)协助或纵容下,疏忽及违反谨慎责任,容许涉案肉毒杆菌注射在该诊所进行,而该诊所缺乏任何适当及足够的复苏设备、人手及设施。原告指被告公司、Doctor Franklin W. P. Li & Associates Limited与他们一家三口,承担对张淑玲Zoe安全及福祉之责任,在张淑玲Zoe出现呼吸窘迫及心脏骤停后,在该诊所串谋及同意李宏邦与李明升等对张淑玲Zoe进行心肺复苏术,从而导致延误召唤急救服务,以适时将张淑玲Zoe送往医院接受抢救治疗,应受谴责。原告遂就张淑玲Zoe于2018年11月12日的死亡,向被告连本带利追讨损害赔偿。

遗产管理人6年前已入禀向李宏邦索偿

翻查资料显示,张淑玲Zoe的遗产管理人早已在2019年入禀高等法院向李宏邦提出人身伤亡申索,质疑李宏邦缺乏准备、管理、监察及适当风险评估;另在2021年入禀高等法院向李宏邦的妻子李刘慧珠及儿子李明升提出民事人身伤亡索偿。原告指此两案已合拼处理,并与本案有关连。

李宏邦2018年为52岁投资银行女高层注射肉毒杆菌针(Botox)时,因混合使用4种药物将死者过度镇静,最终致其昏迷不治。李宏邦被控误杀罪,由于他现时患有失智症及严重认知障碍症,陪审团早前一致裁定李宏邦不适合答辩,经审讯后则一致裁定李宏邦曾作出误杀罪中相关行为。高等法院法官郭启安按例判处无条件释放,惟提到李宏邦继2003年医疗事故后重蹈覆辙,臭名昭著,应受强烈谴责,另指死者家属只能循民事途径向李宏邦问责追讨。

案件编号:HCPI260/2025、HCPI180/2019、HCPI372/2021
法庭记者:刘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