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达明向郭荣铿泄密涉专业失当 申司法覆核冀推翻纪律聆讯遭驳回 官:程序合法无表面偏颇

更新时间:14:07 2025-11-12 HKT
发布时间:14:07 2025-11-12 HKT

前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涉两度在未获授权下对外公开律师会的内部事宜,理事会通过对其不信任动议,独立审查小组裁定他违反保密责任,律师会其后启动其纪律聆讯。张达明发现律师会绕过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和侦讯委员会,向律师纪律审裁组提交针对他的两项投诉,没有遵守内部规则,遂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该「非法」决定,并搁置其纪律聆讯的所有程序。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颁布判词指,独立纪律审裁组公平公正地调查事件,已充分抵销理事会自行转介可能带来的冲突风险,并无程序不公,亦无表面偏颇,故裁定张达明败诉,须支付律师会讼费。

张达明泄密后致歉但拒交书面陈述

申请人为律师张达明(Cheung Tat Ming Eric),建议答辩人为香港律师会理事会,利害方为律师纪律审裁组。张达明于2018年5月31日当选律师会理事会成员,预期在2021年8月30日卸任。

2020年3月23日,前公民立法会议员郭荣铿声称已联系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建议豁免或退回2020/2021年度执业证书申请费用,并要求律师会免收保险费及向新晋大律师与中小企提供财政支援。律师会随即于3月27日向理事会、3月30日向全体会员澄清,郭并无联系律师会,亦无任何正式纪录。惟时任理事张达明在3月27日将尚未公开的律师会通告内容提前告知郭荣铿,并建议郭荣铿向时任律师会副会长陈泽铭澄清。张达明事后解释他想核实事实及给予郭荣铿回应机会,虽向时任律师会会长彭韵僖致歉,但拒绝提交书面陈述。

理事会指张涉专业失当启动纪律聆讯

时任律师会正副会长认为张达明泄密行为,令理事会成员之间信任崩溃,要求张达明承诺保密责任,向外界透露资讯前需事先咨询正副会长。理事会最终认为张达明的行为涉嫌专业失当,通过不信任动议,交由香港律师会执业操守组调查。2020年5月,张达明在Facebook公开批评时任律师会会长彭韵僖为建制派理事候选人拉票,彭韵僖举行记者会解释她是以私人身份支持特定候选人。律师会发声明澄清,张达明则披露理事会就会长公开支持选举候选人一事表决,内部存在反对意见。

2020年6月,理事会正式通过不信任动议,同年7月独立审查小组裁定张达明违反保密责任。律师会随后建议张达明签署保密协议,但张达明拒绝签署。2021年3月30日,律师会理事会以大比数通过直接转介投诉,启动张达明的纪律聆讯程序。张达明在2022年4月准备纪律聆讯期间,发现投诉绕过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和侦讯委员会直接转介,多次申请披露理事会会议纪录未果,要求法庭推翻该不合法的决定,并搁置其纪律聆讯的所有程序。

法官认为程予并无不公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在判词指,律师会指控张达明在2020年3月及5月两度披露其以理事身份取得的机密资料,违反理事会保密责任。张达明质疑律师会绕过审查直接转介投诉,偏离标准程序,违反《律师执业规则》及《香港律师专业操守指引》等,构成程序不公,违反其合法期望,存有表面偏颇。

而法官高浩文经分析及考虑后,指出处理投诉的「标准程序」并非不可变通的硬性规则,《香港律师专业操守指引》列明「针对律师的投诉由律师会辖下执业操守组负责调查,但所有决定均由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或调查委员会作出。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可自行把投诉个案直接转介律师纪律审裁团召集人」,故法官认为独立纪律审裁组公平程序已充分抵销理事会直接转介可能带来的冲突风险,程序上并无不公。

理事会真诚履行监管职能决定不存偏颇

法官提到在张达明任期内,理事会亦曾八度自行直接转介投诉,以便快速处理投诉。而理事会解释它直接转介张达明的投诉理由包括:理事会对理事会成员作投诉的高度敏感性质;律师会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成立独立的律师纪律审裁组,公正、中立及审慎地调查张达明的行为,明确裁定张达明违反保密责任;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扣除利益冲突者后未达法定人数要求,遵循标准程序有实际困难。

法官高浩文又认为,理事会成员均为具高度诚信及专业能力的执业律师,决定自行转介仅为启动调查,并非定罪,而且理事会多次寻求法律意见、设立由三名与张达明无重叠任期的前会长组成的独立小组、尝试调解等行为均显示它真诚履行监管职能。若理事会将投诉个案硬推给人数不足的审查及纪律常务委员会处理,反而形同包庇,故综合观之,涉案决定并不存在表面偏颇。法官高浩文最终驳回张达明的司法覆核申请,拒绝搁置张达明的纪律聆讯,下令张达明须支付律师会讼费。

案件编号:HCAL529/2022
法庭记者:刘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