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法官续引导陪审团 提到首4名被告在警诫下作招认 惟辩方争议自愿性
发布时间:11:55 2025-08-18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于高等法院踏入第152天审讯。法官陈仲衡今续引导陪审团,并提到案中首4名被告在警诫下作出的招认或录影会面内容,例如何卓为称相关其他人在他租住的单位制造涉案爆炸品、李嘉滨称受何卓为威胁而到明爱医院放置炸弹、吴子乐称曾搬运炸弹的原料和半制成品,张家俊称何卓为制作炸药等,惟辩方争议4人警诫下招认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指曾遭警方威逼利诱。
4名被告争议所作招认的自愿性
陈官今提到案中首4名被告何卓为、李嘉滨、吴子乐及张家俊的招认内容。其中何卓为在录影会面中称他相信「山鸡(即李)」及「够钟改名(即吴)」」在宏创方503室内制造爆炸品,曾看见两人倒和混合粉末,而他没有理会其他人在503室内存放的物品,「无眼屎,干净盲」,而503室厕所内有烧焦痕迹,何卓为认为两人曾在厕所内测试爆炸品,亦相信李制造炸弹及放到明爱医院;而就罗湖站爆炸案,何卓为则称「叉鸡饭(控方指即杨怡斯)」曾透露当日到罗湖站「睇水」。
陈官续指,李嘉滨在警诫下称自己受「五飞(即何卓为)」威吓而放炸弹,李在录影会面中承认自己透过微信购买原材料,而他亦有购买玻璃瓶、电磁炉和平底锅等物品,以用作制造爆炸品,他案发时到明爱医院放置炸弹后,通知何卓为及去烧掉自己身上衣服;李亦在涉案Telegram群组中与其他人讨论3月8日将军澳爆炸案的计划,另曾发送试爆片段,及在3月7日坐私家车到将军澳视察。李在会面中又承认自己被捕后向警方提供假地址,因为他家中有爆炸品原料,他出于惊慌而虚报地址。

吴子乐在警诫承认自己曾搬运炸弹原材料及半成品,他在录影会面中则称自己有看到「山鸡」制造「烟雾弹」,他亦有协助搬运相关原料和平底锅,及处理平底锅内的硝酸钾和糖的混合物;他在罗湖站爆炸案当日凌晨亦跟随「五飞」,走到枫树街公厕及放下内有炸弹的背囊,他亦确认罗湖站爆炸案中炸弹的玻璃瓶、与他在枫树街公厕放下的炸弹相同。
张家俊在警诫下曾称爆炸案与自己无关,及称曾到503室找何卓为、「入到屋我就见到佢喺个煲度煮紧啲黑色嘢……佢就同我讲佢试紧啲炸药,谂住喺关口做大获嘢……」;惟李和吴在录影会面中均指爆炸品的遥控引爆装置由「西瓜」制造,而控方指称张家俊便是「西瓜」。首4名被告另向警方提供了自己的手机密码,而辩方争议4人的警诫供认、录影会面及解锁手机的自愿性,称遭警方威逼利诱,其中何卓为和张家俊有出庭作供,李和吴仅透过辩方盘问时向警员提出案情。
陪审员不可因被告保持缄默便对其有偏见
张琸淇被捕后亦有进行警诫录影会面,但她不争议相关内容的自愿性和真实性。陈官向陪审团指出,如果陪审员认为被告曾遭警方威逼利诱,便不可以稳妥地把被告在警诫下的陈述或招认纳入为证据;另外,任何一名被告在被捕后有权行使缄默权,陪审员不可因为被告保持缄默便对其有偏见,「唔可以当作反映𠮶个人有任何罪疚感」。
陈官续指,被告没有责任出庭自辩,而即使陪审团完全不接纳被告的说法,亦不会解除控方所负有的举证责任;如若陪审员拒纳被告部份证供,但又认为有部份证供可能是真实,则可集中考虑这部份,而毋须理会拒纳的部份;若然被告自辩时有提出对其他被告有利的证供,陪审团亦可以纳入考虑。
此外,控方盘问被告和结案陈词时,曾指出何卓为和张家俊自辩时说谎,包括何卓为辩称自己在3月5日晚上没有返回过503室,但控方翻查闭路电视后发现他当晚曾一度回到503室,张家俊曾坚持自己在相关时间没有去过机场,但控方出示出入境记录证实张家俊曾到机场办理手续等。
陈官指出,如果陪审团判断被告的确有说谎,须谨记说谎本身不能证明被告有罪,极其量也只能视为支持控方案情的证据,而陪审团亦须考虑被告是否出于混乱或纯粹出错,被告亦有可能是想加强自己其他真实说法的说服力、保护其他人或其他清白原因而说谎,若然陪审团认为被告基于清白原因而说谎,则毋须理会说谎一事。
首罪须证明被告有意图导致死亡、重伤或重大物质损害的犯罪意图
陈官又提到,辩方盘问控方证人时曾指部份证供没有在证人的书面记录出现,陪审团须考虑证人在庭上提出的内容,是否与书面记录构成矛盾,并考虑是否与案件相关;陪审团考虑证人证供时,亦可考虑证人的神态表现,但须注意证人的教育程度或过于紧张等因素,不可妄下判断,陈官亦重申证供内容是否合乎情理、比证人神态表现更值得考虑。
陈官续向陪审团解释涉案控罪的控罪元素,其中首项控罪「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订明标的即指基建设施、公用场所、公共运输系统及国家或政府设施,其中明爱医院属基建设施,罗湖港铁站属公共运输系统,将军澳尚德停车场则属公用场所,而控罪中涉及的爆炸装置是指具爆炸性或燃烧性的装置,经设计有能力导致死亡、身体严重伤害或重大物质损害,控方须证明被告有意图导致死亡、重伤或重大物质损害的犯罪意图。
陈官续指,串谋是指两名或以上的人士协议一起犯罪,当犯罪协议达成,串谋已经完成,即使被告在后来才加入协议或中途离开,亦非抗辩理由,控方亦须证明串谋者有意图付诸实行,而陪审员应考虑案发时所有证据,包括被告与其他共谋者的行为举动。
相关新闻:
口岸爆炸案│法官开始引导陪审团裁决 提醒不应受感情影响 须作客观评估
口岸爆炸案│女被告何培欣一方结案陈词指 因首被告何卓为情绪勒索 何培欣才发出涉案讯息
口岸爆炸案│被告杨怡斯一方陈词指控方案情「八无」 未能证明杨参与串谋
口岸爆炸案│被告张家俊一方陈词指 警员查问张家俊手机密码前无施行警诫
口岸爆炸案│被告吴子乐一方指案中存在疑点 质疑警员曾对吴威逼利诱
8名被告依次为41岁何卓为、30岁装修工李嘉滨、32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5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33岁文员杨怡斯、29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