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法官开始引导陪审团裁决 提醒不应受感情影响 须作客观评估

更新时间:10:56 2025-08-15 HKT
发布时间:10:56 2025-08-15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于高等法院踏入第151天审讯。法官陈仲衡今起引导陪审团裁决,并提醒陪审员不可以受感情影响,虽然陪审员可能就2019年社会事件有自己的立场或情绪反应,甚或对明爱医院和罗湖港铁站爆炸案感到愤慨,但陪审员作出事实裁断时,必须根据客观评估及庭上证据;此外,陪审员亦不应考虑任何媒体报道,尤其报道当中关于证据的演绎或观察。

陪审团须依法官提出法律观点并就事实作出裁断

陈官今指,不论裁定被告有罪或无罪,9位陪审员须达致有效裁决,可以是9名陪审员一致裁决、亦可以是8比1或7比2的大比数裁决,惟6比3或5比4等则并非有效裁决。

陈官指出,法官负责处理本案所有法律相关的事情,及解释适用的法律,陪审员须依从法官给予的法律相关指引或指示,如果有大律师提出的法律观点与法官不同,陪审员亦须依从法官提出的观点。但就事实裁断方面,陈官强调陪审团是「唯一嘅事实裁断者」,由陪审员决定是否相信案中证据及全权作出决定,「无人可以取代你哋」。

陈官续指,控方在案中负有举证责任,而被告则无责任证明自己无罪或清白,控方亦须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其举证标准必须要达到陪审团肯定、才能够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此外,有辩方大律师在结案陈词时提到「宁纵毋枉」,陈官今指更正确的说法是「宣告无辜者有罪与宣判有罪者无罪释放,同样令人憎恶,但前者比后者更值得警惕」,重申两者之间的分别并非轻重之分,而控方负有举证责任亦反映了这个精神。

须谨慎考虑监视证人辨认证供

陈官提到,控方就辨认案中被告提出相关证供,包括传召监视警员和侦缉警长温文镜作供,陪审员须谨慎考虑辨认证供,因为即使证人是诚实证人,亦可能在辨认时犯错,导致无辜的人被认错而定罪的风险亦存在,陪审团须考虑证人观察到辨认目标、特别是其面容的时间长短、证人在整个过程中是否专注、证人与辨认目标之间的距离和是否有事物阻隔、证人当时是否受压或紧张等。

陈官又指,陪审团不可以因为证人是警察便认为他们辨认人物方面一定准确,即使接纳他们是诚实的证人,甚至几名证人都辨认到同一名人士,他们仍有可能出错,陪审团须对比被告被捕后拍摄的相片及涉案闭路电视片段等,但前提是陪审团认为相关片段或影像质素良好,否则不应用于比对。陈官另指,陪审团相较于监视警员有一个优势,便是他僴可以重复翻看片段以作辨认,相反现场监视警员只能在当时一刻辨认目标。

不应考虑各被告录影会面中牵涉其他被告的指控

陈官指,就身份辨认议题上,控方亦倚赖涉案Telegram语音讯息及行车记录仪片段的声音,陪审团可比对何卓为、李嘉滨、吴子乐及张家俊在警诫录影会面中的声线,以确定是否同一人,但陪审员须注意说话的清晰度、录音质素及句子长短等,而且辨认陌生人的声线亦较辨认熟人的声线来得困难,如果陪审员不能肯定声线属于被告,在声音议题上便不应理会相关证据。

何卓为和张家俊在审讯中有出庭自辩,陈官指张家俊过去没有案底,虽不可直接作为辩护理由,但可能表示他在自辩时的证供可信性较高、犯罪倾向性较低。陈官又指,陪审团不应考虑各被告在录影会面中牵涉到其他被告的指控,但何卓为和张家俊如果在庭上作供时采纳自己在会面中的相关说法,因为其他被告有机会透过辩方盘问,故陪审团便可加以考虑,但必须肯定内容真实,才可用作针对其他被告的证据。

此外,陈官指陪审团应留意被告在录影会面中的精神状态和对答,是否有受到警察控制、抑或反过来「带返警察转头」,有否任何不对等的表现等,陪审团均可从片段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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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为41岁何卓为、30岁装修工李嘉滨、32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5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33岁文员杨怡斯、29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