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明翁称不知继承物业须申报 富户政策下失公屋 提司法覆核指申报表无点字属歧视

更新时间:14:06 2025-08-12 HKT
发布时间:14:06 2025-08-12 HKT

先天失明老翁自1996年起居于石硖尾大坑东邨,2000年获已故母亲馈赠六分一物业资产,房委会去年9月揭发后指失明老翁丧失公屋资格。失明老翁指误以为毋须披露,又没有点字表格供其了解政策要求,协助填写实体表格的子女则不知悉上述资产,一度上诉不果,今年2月被要求收回单位。失明老翁昨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决定,裁定房委会无便利失明人士申报安排,属间接歧视,做法违宪。

申报时职员问有否购置物业

申请人为刘汉良,拟答辩人为房委会及房屋上诉审裁小组。入禀状指,申请人先天失明,妻子同样失明,2000年获已故母亲平均馈赠土瓜湾马头围道物业,连同5名兄弟姊妹各得六分一业权。申请人去年4月就富户政策亲自申报时,获职员问及其有否购置物业时回答指没有,惟纪录无法显示职员有否完整说明申报内容。

上诉指无意虚报从未获利

同年10月底房委会通知申请人要求交还单位,申请人翌月上诉指无意虚报,实属无辜,因为房委会从未顾及其不便填表,子女亦不知悉马头围道物业业权。申请人又指母亲生前误导自己以为毋须申报非全资拥有物业,且马头围道物业一直由胞弟独占长居,申请人从未获利,根据估值,即使出售业权亦不会超出家庭入息标准,亦误会市建局冻结登记时已将马头围道物业完全转到胞弟名下。

上诉审裁小组指无如实申报 

房屋上诉审裁小组于上诉聆讯中回应指,如申请人有需要的话应及早求助,更称「中间嘅过程其实都系变得不重要,因为你签咗名,因为剔、交叉咗,都有法律后果⋯⋯不论资产有几多,只要拥有业权,1/6业权都系拥有私人物业,你就需要迁出」。审裁小组今年2月维持原判,认为申请人没有如实申报业权,提供虚假陈述,不再合资格居住公屋。

已签协议转让业权予胞弟

今年3月申请人与胞弟签订协议,正式转让业权予对方。与此同时房委会通知申请人翌月要收回单位,一旦迁出申请人便需租住私人单位,惟申请人已届退休年龄,难有稳定收入去租住房屋,且夫妻2人一同失明,难以适应新环境。

质疑房委会无酌情处理

申请人昨入禀,质疑房委会决定不考虑申请人困境及申报不便,申报表上没有点字供申请人了解政策改变,可能无辜误报,理应酌情处理,但房委会以申请人过去廿多年来虚报资产为由收回单位,做法越权。入禀状又指,由于有需要人士无法确定所得到的支援是否充份准确,房委会不应预期有需要人士主动求助,案中情景构成歧视,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等,法庭应裁定决定非法无效,最后要求法庭暂准申请人居于涉案单位直至案件审结为止。

案件编号:HCAL1769/2025
法庭记者: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