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附例︱陈曼琪支持制订国安附属法例 指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属确立普通法原则

更新时间:19:06 2026-06-09 HKT
发布时间:19:06 2026-06-09 HKT

政府根据《国安条例》第110条订立《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下界定「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协会长、立法会议员陈曼琪表示,坚决支持特区政府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特别是行政长官就国安认定问题发出证明书的界定机制。她指出,此项机制属早已确立的普通法原则,能细化程序并提升法律的稳定性与透明度,而被告的辩护权及各项诉讼权利亦一如既往得到充分保障。

行政长官发证明书属普通法确立原则

陈曼琪强调,维护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香港特区政府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与普通法下「司法机关尊重行政机关就国家安全问题所作判断」的原则完全一致。她重申,证明书仅用于界定刑事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绝非代替法庭判案,被告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一如既往得到充分保障。

立法会议员陈曼琪坚决支持特区政府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
立法会议员陈曼琪坚决支持特区政府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

附属法例仅细化程序 保障公平聆讯

陈曼琪引述终审法院多项判例,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黎智英 (2021) 24 HKCFAR 33》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吴巧儿 (2021) 24 HKCFAR 417》,以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7(d)条,指出「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早已清楚涵盖香港法律下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同时,《香港国安法》第47条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5条,亦已清晰赋予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的权力。

她分析指,是次附属法例的制订并无改变现有的维护国家安全实体法律,清晰说明界定「香港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机制,细化程序令本地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更为透明及具稳定性。

陈曼琪重申,附属法例针对的仍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保障下,面对刑事指控的人士将继续享有独立司法审判的公平聆讯权利。事实证明,自相关法律实施以来,香港的社会、经济及民生发展均更为向好,一般市民的生活并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