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拟订国安附属法例 汤家骅指特首发证明书符合国际准则

更新时间:10:53 2026-06-09 HKT
发布时间:10:53 2026-06-09 HKT

政府拟订国安附属法例,行政长官可发证明书认定某刑事罪行属危害国安案件。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今日(9日)在电台节目表示,香港目前的刑事程序分为普通刑事及处理国家安全案件两种。是次修例纯粹为厘清法律程序,明确指出当有事实证明一宗普通刑事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时,便需要采用国家安全案件的程序来处理。

行政机关定夺国安涉情报考量

对于外界关注特首发出证明书的权力,汤家骅解释,这项权力早在《港区国安法》首天通过时已清楚列明。他引用大约十年前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判断何谓危及国家安全,交由行政机关是符合国际准则的做法。他解释,国安决定往往涉及大量极度敏感、甚至是国家机密级别的情报,这些资料未必适合在法庭上呈堂。因此,这类判断应交由行政机关处理,而当事人最终是否有罪,则依然留待司法机关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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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期间突发证明书机会甚微

针对案件审理中途会否突然收到特首证明书而需发还指定法官重审的疑虑,汤家骅认为在审讯期间出现此情况的机会相当微。他解释,香港刑事制度严格要求控辩双方必须及早掌握所有证据,然而,如果在警方调查期间发现案件牵涉敏感的国家安全资料,特首便有可能在此阶段发出证明书,案件随后便须依循国安法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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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金骅因涉嫌普通袭击被捕。资料图片
翁金骅因涉嫌普通袭击被捕。资料图片

受害人不追究无阻律政司检控

至放翁金骅因涉嫌普通袭击被捕的案件,有指涉事同学及家长表明不追究及不录取口供。汤家骅对此明确表示,刑事案件的检控权绝对掌握在律政司手中,而非当事人或其家属。他以无亲属的露宿者遇害为例,指出即使没有人主动追究,律政司依然会提出检控。他强调,律政司的检控准则在于是否有初步违法证据以及举证是否有困难。若犯罪行为已被影片清晰拍摄,且受害人与施袭者皆无法否认,即使受害人拒绝提告,其个人看法亦不能影响法律执行,因为刑事罪行所针对的是对社会整体的保障,而非单纯的个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