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会通过订立国安附例 刊宪并即时生效 李家超:由特首发证明书属严谨

更新时间:17:40 2026-06-09 HKT
发布时间:17:40 2026-06-09 HKT

政府建议根据《国安条例》第110条,订立附属法例,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确认某犯罪行为涉及国安后,即定性该刑事案件涉国家安全,案中的交替罪行亦属国安罪行。

特首李家超今早(6月9日)出席行政会议前被传媒问及,如何避免「一个人话晒事」的观感,以及日后作相关决定时会否公开相关原因。他指是次订立附例目的是清晰界定机制,清晰显示什么是危害国安罪行,减少争拗,强调这只是清晰化机制,没有扩充罪行定义或增加权力,亦无增加任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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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刊宪并即时生效

李家超强调,特首在维护国安方面要承担重要责任,这一点既是中央的信任,亦是必须做好的重要工作。他特别提及,不少涉及国安的图谋、威胁都涉及「国家级高手」,而行政长官可审阅很多涉及国安的资料,十分敏感,未必适合公开,由其发证明书、判断哪些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是适当而严谨的。他重申,每一次动用相关权力时都会审慎行事。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今日(9日)通过,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0条订立《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下界定「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以反映《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的立法原意及更有效地实施《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事宜规例》于同日刊宪并即时生效。

政府:规定只适用于一小撮危害国安歹徒

《程序事宜规例》所述明的机制如下:如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或《国安条例》第115条发出证明书,认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关作为涉及国家安全,则该案件即属《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一条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该作为而被调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属《国安条例》第7(d)条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政府指,行政长官证明书的有关规定与普通法原则完全一致。香港及英国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院都认为对于国家安全的评估与判断,行政机关比法院更有能力作出合适的判断。因此,司法机关尊重行政机关这方面的评估与判断。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或《国安条例》第115条就某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发出证明书的机制,以及《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等法律中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条文,均属现有及行之有效的规定。《程序事宜规例》并没有改变这些规定,没有改变《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的适用范围,没有改变『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定义,亦没有订立任何新的罪行、罚则或执法权力。

发言人又指﹛订立《程序事宜规例》旨在清楚述明在《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下界定「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细化相关程序事宜,为《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实施带来更大确定性。《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等相关规定只适用于一小撮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歹徒,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机构和组织的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