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进一步完善国安附例 筑牢国安屏障促发展
发布时间:03:00 2026-06-10 HKT
2020年《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终结了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不设防」的历史。特区政府近日订立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为国安法及《国安条例》的实施带来更大确定性,是香港特区依法履责、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与执行机制的关键一步。香港社会和广大市民不妨从几个方面理解此次修例的意义和影响。
厘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界定机制
《国安条例》第7条指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包括《香港国安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安条例》指明的罪行,以及「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然而,何谓「其他罪行」过去曾引发法庭争议。今次制订附属法例,正是要明确这一概念:若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或《国安条例》第115条发出证明书,认定某刑事案件中的有关作为涉及国家安全,该案件即属《香港国安法》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而就该作为被调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属《国安条例》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此外,若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并在同一案件中就被同一作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该交替罪行亦属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未设新罪未扩范围,不影响市民生活
附属法例并未改变任何现有法律规定,未扩大国安法和《国安条例》的适用范围,未扩充罪行定义,更未订立任何新罪行。其最主要作用是明确哪些罪行适用国安法律的相关刑事程序,从而及时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对广大市民来说,附属法例的相关规定只适用于极少数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不影响一般市民生活,以及机构和组织的正常运作。奉公守法的人,完全不受影响。
体现立法原意,避免法庭争拗
《国安条例》第7条的立法原意,就是涵盖所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指明罪行。国安情势复杂多变,因此才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这一项目。过去,在黎智英案及伍巧怡案(羊村案)中,法庭曾就「其他控罪」是否视为国安罪行出现争议,法院均支持政府看法。附例正是将这一原则写入法例,为各方提供清晰指引。日后除了指明罪行之外,行政长官签发证明书的亦属于危害国安案件,这样可避免法庭争拗。
证明书机制符合普通法原则,无损法治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和《国安条例》第115条,行政长官可就国家安全问题发出对法院具约束力的证明书,且不受法律程序是否已展开的限制,有权主动发出。这一机制确保涉及国安的行为必须按国安相关程序处理,避免影响调查和检控。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与普通法下司法机关尊重行政机关就国家安全问题判断的原则一致,无损香港法治。
需要强调的是,这项权力不但早已存在于《香港国安法》及《国安条例》之中,制订附属法例并未扩大行政长官的权力,并非针对个别案件,只是厘清适用范围,使法律「防护网」更为严密、运行更为高效,为香港在高水平安全的新起点上实现更高质量发展,筑牢了法治根基。
一个安全稳定、法治昌明的香港,必将能更好地凝聚社会合力,全力拼经济、谋发展、惠民生,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开创更加璀璨的未来。
谭耀宗
全国港澳研究会顾问
香港再出发大联盟秘书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