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趣谈|医生刊登证件相也是罪?
本港对注册西医、中医、脊医等的媒体访问内容及个人资料披露,一直有严格限制,即使偶有医生触犯,整体条例仍算是行之有效。
但最近有医生send来一个新的限制,令我一头雾水。发出限制的机构名称不提了,标题写明是「新附录」之下的「容许在不同媒介传播的资讯」(Information Allowed to be Disseminated by Type of Media),意思即有些东西,不可以出现在某些媒介上。(见下表)

当然,监管机构也好,私家医院也好,对医疗人员有什么规限,都是业内的事。但我关心的,是当中第17项,「医生的证件类照片」(Passport-type photo of the doctor),以及最右边的一行,报章、杂志……而限制是No!即发出这附录的机构,不容许医生在报章杂志的访问中,刊登类似护照的证件相。

这实在十分奇怪。回想几十年前,本港医务委员会禁止注册西医在媒体上刊登全名及照片。后来,放寛至可全名或照片择其一,即若在报章访问中若要刊登照片,被访者就只能写「X医生」。
不过,以上限制都老早就放寛了,亦一直没见过限制证件相。今时今日,突然出现不准刊登证件相的新规定,实在令人惊讶。Send这给我的医生,也表示摸不著头脑。我还担心是自己理解错误,于是问了另一位医生,他的理解和我一样,而且他也不明所以。证件相不可刊登,那什么照片才可以呢?是否侧身就可、正面就不可?却没有进一步说明。不过,说穿了是小事一件,只作为业内趣谈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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