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永雄 - 确立认定煽动意图的标准 | 巴士的点评
《立场新闻》案在法律上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观点,是如何判断煽动罪的犯罪意图。煽动罪定罪要证实涉案者有发布煽动性的文章的犯罪行为,并有相关的犯罪意图,这种犯罪意图在程度上有三个可能性。第一,最高要求为发布者须蓄意煽动;第二,发布者须对文章可以触发的自然煽动后果有所预计,知悉有关风险而不顾,不合理地犯险(即罔顾煽动后果)。第三,亦即最低要求,发布者至少须对文章内容具煽动意图知情。
主审法官郭伟健曾在2022年的黎雯龄(Lai Man-ling)案即(羊村守卫者案)中裁决,发布煽动性刊物者须蓄意煽动,即上述的最高要求。
不过,在郭官判决黎雯龄案之后,出现上诉案新案例。上诉庭2024年在谭得志案(Tam Tak Chi)中清楚说明,「言词很多时可以引发行动,而煽动性言词可以导致煽动行为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安全。因此,在订立罪行惩罚散播煽动性言词的行为时,其目的是在于避免这种潜在的不良后果,这对维护国家安全至关重要」。因此郭官认为,煽动罪是针对罪行结果而订立的罪名。
郭官亦都同意他早前在黎雯龄案的裁决,即发布者需要蓄意煽动方可罪成,不能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因为即使发布者罔顾煽动后果,只要并非蓄意煽动,罪名便不成立,有违相关罪名的预防性质。
郭官认为,煽动罪是特定意图的罪行,而特定意图指发布者在发布煽动刊物时蓄意煽动、或罔顾煽动后果而明知犯险,他便需要承担罪责。这准则既可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亦同时可适当保障言论及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
郭官是地院法官,在上诉庭有新的判决之后,跟从上诉庭的指引作出裁决,是合理的行为。郭官的裁决亦厘清了煽动罪毋须证明发布者蓄意煽动,只需要罔顾煽动后果即可。但这亦不是只是单单对文章知情就足够入罪,还要证实发布者对文章触发的自然煽动后果有所预计,知悉风险而不顾。至于如何判定就要视乎实际的场景和发布者的行为。
无论如何,透过《立场新闻》案的判决,进一步确立了「煽动意图」的法律要求。此法律要求亦不是一般新闻机构正常合理地采访新闻,就很易踩界。以其中一篇被判定煽动的《立场新闻》博客文章为例,作者是流亡人士罗冠聪,文章标题是「在国安法下的新常态,我们应如何反抗和思考」。郭官在判词指文章抹黑《港区国安法》为打压思想及言论自由的工具,文章提到「(港区国安法)更是让与当权者合流的亲建制人士拥有滥用法律的话语,在各个体制中去进行思想以及言论压制」,属颠倒是非黑白。文章更指导读者低调以「非政治」组织联络、隐藏及蔓延开去,目的显然是煽动香港市民做好准备随时再行动,削弱中央管治以及扩阔对抗战线。
试问媒体明知对方是一个流亡者,任由他单方面大量发布针对政府的言论,宣扬抗争策略,媒体怎能说自己不知道有煽动的危险呢?说发布这文章「罔顾煽动后果」,传媒也不难判断吧?
可以说《立场新闻》案的判决,会令煽动罪更加清楚,让传媒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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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永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