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太古站扯警長跌落扶手電梯 電腦軟件工程師遭入稟索償蟲草及花膠費等
發佈時間:14:16 2026-02-03 HKT
2019年8月11日多名示威者在港鐵太古站外非法集結,其中電腦軟件工程師文城康受審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案中負責拘捕的警長在扶手電梯伸手截停文城康時被拉扯,以致雙雙滾下電梯,令警長受傷。警長在2022年入稟區院向文城康索償,法庭今早在文城康缺席下展開審訊。警長出庭憶述,案發後搭扶手電梯會緊張,復工後被診斷輕度創傷後壓力症,因擔心「俾人標籤為懦弱」,故沒有即時求醫。現索償手術、精神損失、蟲草及花膠保健品等費用。法官羅麗萍將案件押後明天進行結案陳詞。
事件造成原告手腳受傷獲發163天病假
本案原告為黃銘源,任職警務處警長;被告是電腦軟件工程師文城康,案發時23歲,被告今早缺席聆訊,法庭在被告缺席下開審。
入稟狀指,被告在2019年8月11日晚上10時許,在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對原告造成損害,被告的攻擊和/或故意侵權和/或過失對原告造成人身傷害。原告因被告的舉動,遭受了多處身體傷害,包括但不限於左肩、前臂及拇指擦傷、右膝關節疼痛、及右膝扭傷,伴隨半月板及韌帶撕裂,遂入稟向被告追討賠償,惟沒有列明詳細金額。
原告方提及,原告在案發後即時送院接受治療,經醫生檢查後發現原告身體多處擦傷,治療後無礙出院,當日毋須住院。在4日後(15日),原告再度求診,醫生檢查後指其右膝扭傷,伴隨半月板及韌帶撕裂,醫生更指是因在太古站執行任務時受傷引致。醫生隨後發出163日病假,原告在2020年1月30日才復工。
事後診斷患輕度創傷後壓力症
原告復工後仍未能參與前線工作,在同年6月才再次返回前線,惟仍需接受警隊的臨床心理輔導,原告被診斷為輕度創傷後壓力症,不用服用藥物,原告經過4次心理輔導後,情況已大有改善。法官羅麗萍關注,為何原告不在2019年案發後即時接受心理輔導,須要待復工後才進行輔導。原告方回應,因擔心「俾人標籤為懦弱」,故沒有即時求醫。原告方補充,直到前年仍有殘餘膝痛,現時天氣轉變膝蓋亦有輕微痛楚,故未能進行劇烈運動,不能踢足球及打籃球等,只能慢跑。
原告親自出庭憶述,復工約半年後才能穿上軍裝裝備,包括軍裝背心、警棍及槍等,現時亦獲免參加PTU演集。原告表示,膝蓋受傷後較脆弱,有突然的刺激或會再度受傷,擔心追捕逃犯時會受傷。
看到長斜扶手梯即緊張
原告另提及,案發時在全條扶手電梯的中間位置進行拘捕行動,被告從上跑向下逃走,原告捉住被告後,被告反捉住原告的手,將原告一同扯下扶手電梯,原告形容當時「好似跳樓咁」,並指好像由2至3層樓向下跌,跌倒後需要由同袍攙扶才能行走。原告補充,現在見到較長及傾斜的扶手電梯便會緊張,一定要用手捉住扶手。羅管質疑,原告形容全條扶手電梯的高度有5層樓高,原告確認。
原告方透露,原告因是此事件在私家醫院進行手術花費約7.6萬元,在康復中心花費約4千元,期間出行搭的士每次約300元,及後服用滋補食品調理身子,花費約7千元,包括維他命、蟲草及花膠等,另有精神損失費用及其他索償。警務處就工傷賠償原告6萬5千元,故原告向被告索償餘下賠償。
案件編號:DCPI2225/2022
法庭記者:黃巧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