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童黨殘廁圍毆少女 指事主「唱我做雞」、「攬我條仔」故施襲 16歲女童判入更生中心

更新時間:10:54 2025-12-09 HKT
發佈時間:10:54 2025-12-09 HKT

3名童黨今年10月在旺角金雞廣場殘廁內襲擊一名17歲少女,期間少女遭多人掌摑及毆打,頭部更被用力推往牆壁。3名女童在警誡下稱「佢(事主)唱我做雞,我好嬲」、「佢攬我條仔」故向事主施襲。3名女童早前承認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其中16歲無業女今早西九龍裁判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陳慧敏斥被告不珍惜法庭給予的機會,終判她入更生中心。

謊稱有毒癮亦不接受1年住宿式規管

陳官判刑時指,16歲被告鄭然曦聯合同案被告襲擊事主,早前為被告首次索取感化報告時,被告沒有珍惜機會,謊稱有毒癮,其後法庭再押後案件,待索取進一步感化報告及戒毒所報告等,報告顯示被告非癮君子,進一步感化報告內容不理想,指被告不願接受12個月住宿式規管,認為規管時間太長,故感化主任認為被告不適合進行感化,覺得感化未能將被告帶回正軌,而社會服務令亦不適合,因為被告性格反叛及有毒品問題。

官斥不珍惜機會決定判入更生中心

陳官斥被告「法庭一開始就俾機會你」,其後亦押後案件再索取進一步報告,惟被告沒有好好珍惜機會,而且除了本案外,被告另牽涉兩案,故認為「更生中心對你最有裨益」,終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報告不建議感化或社會服務

辯方引述感化報告、更生中心及戒毒所報告,顯示不建議被告進行感化及社會服務,經醫生檢查身體狀況後,亦認為被告非癮君子,不適合去戒毒所,終建議被告去更生中心。辯方指,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後,被告同意及接受內容,被告的雙親亦有到庭支持。

包括被告在內3女童被控襲擊傷害17歲少女

3名女被告依次為,16歲無業鄭然曦、15歲及13歲學生,同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指,她們於今年10月17日,在旺角洗衣街金雞廣場18樓金都桌球城殘障人士廁所內襲擊蘇珈恩,因而對蘇造成身體傷害。

事主要求吸食加熱煙即被帶到殘廁受「教訓」

案情指,事主與3名被告相識,在案發當日下午7時許,事主與鄭及其他朋友到涉案桌球館聚會,期間事主向他人要求吸食加熱煙,15歲女被告感到厭煩,遂夥同其餘被告及女生,帶事主到殘障人士廁所,「俾佢一個教訓」。在殘廁內,3名被告多次掌摑事主,又向她拳打腳踢,有人拍攝毆打過程。事主事後頭部有觸痛、左臉和嘴唇有紅腫,家人看到傷勢後報案。

13歲女被告稱因事主「攬我條仔」故施襲

3名被告被拘捕後均承認毆打事主,鄭在警誡下稱因13歲女被告要求才動手打事主,「我知錯啦,唔會再打人」;15歲女被告稱「佢(事主)唱我做雞,我好嬲」,因此與他人一同毆打事主;13歲女被告則表示事主「攬我條仔」。

案件編號:WKCC5090/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