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ox麻醉命案 患認知障礙93歲名醫李宏邦被裁定曾作誤殺行為 判無條件釋放 官指李應受譴責官

更新時間:09:54 2025-11-12 HKT
發佈時間:09:54 2025-11-12 HKT

93歲名醫李宏邦2018年為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注射肉毒桿菌針(Botox)時,因混合使用4種藥物將死者過度鎮靜,最終致其昏迷不治。李宏邦被控誤殺罪,由於他現時患有失智症及嚴重認知障礙症,難以指示律師辯護,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李宏邦不適合答辯,經審訊後再一致裁定李宏邦曾作出誤殺罪中相關行為。辯方今早於高等法院交代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不建議判處監護令,法官郭啟安終按例判李宏邦無條件釋放,但同時以李未從2003年同類前科中汲取教訓,重蹈覆轍,奪去一條性命,厲斥李宏邦臭名昭著,當受強烈譴責。

李宏邦行為構成嚴重疏忽導致死者身亡

郭官判刑指,儘管死者曾攝取促眠藥物及禁食狀態不確定,李宏邦仍繼續向她進行鎮靜療程,沒有在鎮靜療程期間監察其氧飽和度、向出現呼吸困難的張淑玲提供氧氣或提供鎮靜劑的拮抗劑,更向其他醫療專業人士隱瞞醫藥治療及藥物資料,陪審團裁定李宏邦行為構成嚴重疏忽,引致死者死亡。

93歲名醫李宏邦2018年為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注射肉毒桿菌針(Botox)時,因混合使用4種藥物將死者過度鎮靜,最終致其昏迷不治。何健勇攝
93歲名醫李宏邦2018年為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注射肉毒桿菌針(Botox)時,因混合使用4種藥物將死者過度鎮靜,最終致其昏迷不治。何健勇攝
死者張淑玲。
死者張淑玲。

年老無法治療排除其他選項後判無條件釋放

郭官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6條,法庭量刑時可以考慮醫院令、監管和治療令或監護令,然而李宏邦年紀老邁,已經無法治療及復原,故前兩者不適用。郭官續指感化官探訪李宏邦住所,訪問照顧李宏邦的妻子和兒子後,認為2人連同家傭能穩定照顧李宏邦,財務狀況亦穩定,毋需外來干預,因此認為不必判處監護令。因此郭官指法庭無權另行量刑,僅餘判刑選項只有無條件釋放,遂無條件釋放李宏邦。

有類似前科曾罰停牌 官指李背棄病人的信任

郭官提到李宏邦現年93歲,2018年案發時86歲,時知名整形外科醫生,然而李宏邦2003年曾犯上類似醫療失誤,導致女病人死亡,2009年遭醫委會判罰停牌9個月。郭官在後記中提及本案雖無正式定罪,然而陪審團裁定了李宏邦嚴重疏忽導致死者死亡,其中李宏邦向其他醫療專業人士隱瞞醫藥治療及藥物資料更使人悲痛,李宏邦背棄了其客人同時為其友人的信任。

官指斥李臭名昭著當受強烈譴責並應為行為致歉

郭官續指李宏邦2003年已經犯上類似失誤,情況令人深感不安,李宏邦毋須因2003年事故被控,非常幸運。郭官厲聲指2009年醫委會判罰停牌已經對李宏邦當頭棒喝,然而李宏邦沒有汲取教訓,改善行醫手段,結果重蹈覆轍,奪去另一條性命,因為這些毫無必要的錯誤,李宏邦值得受到強烈譴責,臭名昭著。雖然郭官認同辯方指,李宏邦年紀老邁,嚴懲會造成不公,但死者家庭亦應得到公義,理應獲李宏邦完整明確致歉。郭官最後指法庭深感遺憾,即使令李宏邦悔過此等最基本的舉措也無能為力,死者家屬只能循民事途徑向李宏邦問責追討。辯方最後代被告向死者家屬深切致歉。

曾索社福調查報告考慮是否適合判監護令

控方早前表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6條,量刑時可以考慮醫院令、監管治療令或監護令,然而認為本案判處選擇有限,考慮到李宏邦罹患失智症,並非患有思覺失調等精神疾病,不宜判處醫院令或監管治療令,因此也毋須向死者家屬索取創傷報告協助量刑。控方最終建議索取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以考慮是否適合判處監護令。

被指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張淑玲

被告李宏邦(Franklin)被控於2018年11月12日在香港,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張淑玲(Zoe),即:(i)身為正式註冊醫生負責治療張淑玲,對張淑玲負有謹慎責任;(ii)違反該謹慎責任,沒有為張淑玲的安全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即:(a)儘管張淑玲最近曾攝取促眠藥物及禁食狀態不確定,仍繼續向她進行鎮靜療程;(b)沒有在鎮靜療程期間監察張淑玲的氧飽和度;(c)沒有在鎮靜療程期間向出現呼吸困難的張淑玲提供氧氣;(d) 沒有向張淑玲提供鎮靜劑的拮抗劑;及(e)當其他醫療專業人士詢問時,隱瞞醫藥治療及藥物資料;(iii)其上述的違反責任構成其本身的嚴重疏忽;及(iv)其上述的疏忽是張淑玲死亡的主要原因。

案件編號:HCCC137/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