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訂國安附屬法例 湯家驊指特首發證明書符合國際準則

更新時間:10:53 2026-06-09 HKT
發佈時間:10:53 2026-06-09 HKT

政府擬訂國安附屬法例,行政長官可發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屬危害國安案件。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9日)在電台節目表示,香港目前的刑事程序分為普通刑事及處理國家安全案件兩種。是次修例純粹為釐清法律程序,明確指出當有事實證明一宗普通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時,便需要採用國家安全案件的程序來處理。

行政機關定奪國安涉情報考量

對於外界關注特首發出證明書的權力,湯家驊解釋,這項權力早在《港區國安法》首天通過時已清楚列明。他引用大約十年前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判斷何謂危及國家安全,交由行政機關是符合國際準則的做法。他解釋,國安決定往往涉及大量極度敏感、甚至是國家機密級別的情報,這些資料未必適合在法庭上呈堂。因此,這類判斷應交由行政機關處理,而當事人最終是否有罪,則依然留待司法機關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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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期間突發證明書機會甚微

針對案件審理中途會否突然收到特首證明書而需發還指定法官重審的疑慮,湯家驊認為在審訊期間出現此情況的機會相當微。他解釋,香港刑事制度嚴格要求控辯雙方必須及早掌握所有證據,然而,如果在警方調查期間發現案件牽涉敏感的國家安全資料,特首便有可能在此階段發出證明書,案件隨後便須依循國安法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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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金驊因涉嫌普通襲擊被捕。資料圖片
翁金驊因涉嫌普通襲擊被捕。資料圖片

受害人不追究無阻律政司檢控

至放翁金驊因涉嫌普通襲擊被捕的案件,有指涉事同學及家長表明不追究及不錄取口供。湯家驊對此明確表示,刑事案件的檢控權絕對掌握在律政司手中,而非當事人或其家屬。他以無親屬的露宿者遇害為例,指出即使沒有人主動追究,律政司依然會提出檢控。他強調,律政司的檢控準則在於是否有初步違法證據以及舉證是否有困難。若犯罪行為已被影片清晰拍攝,且受害人與施襲者皆無法否認,即使受害人拒絕提告,其個人看法亦不能影響法律執行,因為刑事罪行所針對的是對社會整體的保障,而非單純的個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