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進一步完善國安附例 築牢國安屏障促發展

更新時間:03:00 2026-06-10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6-10 HKT

  2020年《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終結了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不設防」的歷史。特區政府近日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為國安法及《國安條例》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是香港特區依法履責、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與執行機制的關鍵一步。香港社會和廣大市民不妨從幾個方面理解此次修例的意義和影響。
釐清「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界定機制
  《國安條例》第7條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包括《香港國安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安條例》指明的罪行,以及「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然而,何謂「其他罪行」過去曾引發法庭爭議。今次制訂附屬法例,正是要明確這一概念:若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就該作為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此外,若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就被同一作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該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未設新罪未擴範圍,不影響市民生活
  附屬法例並未改變任何現有法律規定,未擴大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適用範圍,未擴充罪行定義,更未訂立任何新罪行。其最主要作用是明確哪些罪行適用國安法律的相關刑事程序,從而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對廣大市民來說,附屬法例的相關規定只適用於極少數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不影響一般市民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奉公守法的人,完全不受影響。
體現立法原意,避免法庭爭拗
  《國安條例》第7條的立法原意,就是涵蓋所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指明罪行。國安情勢複雜多變,因此才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這一項目。過去,在黎智英案及伍巧怡案(羊村案)中,法庭曾就「其他控罪」是否視為國安罪行出現爭議,法院均支持政府看法。附例正是將這一原則寫入法例,為各方提供清晰指引。日後除了指明罪行之外,行政長官簽發證明書的亦屬於危害國安案件,這樣可避免法庭爭拗。
證明書機制符合普通法原則,無損法治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和《國安條例》第115條,行政長官可就國家安全問題發出對法院具約束力的證明書,且不受法律程序是否已展開的限制,有權主動發出。這一機制確保涉及國安的行為必須按國安相關程序處理,避免影響調查和檢控。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與普通法下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就國家安全問題判斷的原則一致,無損香港法治。
  需要強調的是,這項權力不但早已存在於《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之中,制訂附屬法例並未擴大行政長官的權力,並非針對個別案件,只是釐清適用範圍,使法律「防護網」更為嚴密、運行更為高效,為香港在高水平安全的新起點上實現更高質量發展,築牢了法治根基。
  一個安全穩定、法治昌明的香港,必將能更好地凝聚社會合力,全力拼經濟、謀發展、惠民生,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在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中開創更加璀璨的未來。

譚耀宗
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
香港再出發大聯盟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