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健超認不小心駕駛罰款

更新時間:02:11 2019-11-26 HKT
發佈時間:03:00 2019-11-26 HKT
  (星島日報報道)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見圖)於去年十二月傍晚時,在銅鑼灣以時速約十公里在行人道上駕駛電單車,遇上行人步近時亦未有停車或減速,有交通警目睹事發經過,遂上前將曾截停及表示會作出檢控。曾當時向警員表示「可唔可以畀個機會」,最終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案件原訂昨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曾最後改為認罪,裁判官考慮到曾的車速等於一般人輕鬆跑步的速度,判其罰款三千元。
  案情透露,去年十二月四日傍晚六時許,曾健超駕駛一輛載客電單車,以時速約十公里沿告士打道近景隆街的行人路上行駛。當他駛至景隆街前約三米時,一名男途人在景隆街行人路向北行,男途人立即停步,避免被曾的電單車撞倒。當時男途人與涉案車輛的左車頭只有約一米距離,但曾仍並沒有停車,並保持原先車速繼續由行人路駛至景隆街。當日在上址當值的交通警員目睹一切,上前截停曾並打算作出檢控,曾回應表示「可唔可以畀個機會,下不為例」。案件編號:東區傳票一一四九四——二〇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