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報告】指新屋嶺不適合臨時羈留 30人要求就醫6人無紀錄
更新時間:16:46 2020-05-15 HKT
發佈時間:14:43 2020-05-15 HKT
發佈時間:14:43 2020-05-15 HKT

監警會就反修側風波發表審視報告,其中新屋嶺拘留安排引起公眾關注該處是否適合處理被捕人士,亦有人指控警務人員涉嫌行為不當。報告指,新屋嶺僅於8月11日是唯一一次同時用作處理被捕人士及被捕後的程序。
8月11日共有53名被捕人士被押送到新屋嶺,包括尖沙咀的29人,銅鑼灣的15人及屯門的9人。另外有一人從被捕地點被送往醫院,然後被拘留在新屋嶺。被直接送往新屋嶺的53名被捕人士中,有30人隨後要求就醫,由救護車從新屋嶺送到北區醫院,但只有其中24人的就醫要求有記錄。截至今年2月29日,有29人已在法庭被檢控並候審,有16人仍在接受警方調查,另有9人獲釋。
警方至今收到的唯一一宗須匯報投訴涉及法律會面安排,另有一宗須知會投訴涉及投訴人根據網上資料指控被拘留人士被毆打。
根據警方記錄,總部於8月11日晚上8時20分指示啟用新屋嶺作為臨時羈留處。不過報告指出,新屋嶺並不具備一般警署設有的羈留設施,例如錄影會面的設備、外界探訪被拘留人士的指定等候區、閉路電視系統,以及可以充分確保被拘留人士與探訪人士私隱的會面室。在8月11日,新屋嶺提供兩個會面室供法律會面之用。一個是沒有門的房間,在外面設有隔板以照顧私隱。
而新屋嶺作為同一時間處理大量被捕人士的臨時羈留處,到新屋嶺探訪被捕人士的訪客,例如被捕人士的代表律師和家屬,均有需要聯絡新屋嶺內的警務人員。然而新屋嶺只有一部固網電話可用作聯繫外界,律師亦只能夠致電這個固網電話聯繫新屋嶺內的警務人員。而且,新屋嶺一帶的流動電話網絡不穩定,因此律師難以成功致電聯絡新屋嶺內的警務人員。
至於在保存記錄方面,由於新屋嶺的寬頻容量不足以確保與警方中央電腦系統穩定連接,因此8月11日當日並無任何電腦記錄。被捕人士的所有拘留及動向記錄都以人手處理。其中當日有30名被捕人士由救護車送院,但只有其中24人的就醫要求有記錄,而法律會面記錄亦存在資料不完整的問題,據警方表示,應律師或被捕人士要求,在新屋嶺為39名被捕人士安排了50次法律會面,警方記錄載有 50 次會面的開始及結束時間。不過,警方只記錄了其中23名被捕人士提出會面要求的時間。
報告指,新屋嶺毋庸置疑可以羈押大量被捕人士,但就其結構及設備上的限制而言,並不適合在當日用作臨時羈留處。若果將來有大規模拘捕行動,需要使用臨時羈留處,其設施必須與目前警署處理及羈押被捕人士的標準相同,而運作上則需 採取上述建議提及的獨立後勤和記錄安排。
警方亦應檢討及訂立政策,列明挑選地點作為大規模拘捕行動的臨時羈留處時,所需考慮的要求及因素。
監警會報告全文(按這裡)
8月11日共有53名被捕人士被押送到新屋嶺,包括尖沙咀的29人,銅鑼灣的15人及屯門的9人。另外有一人從被捕地點被送往醫院,然後被拘留在新屋嶺。被直接送往新屋嶺的53名被捕人士中,有30人隨後要求就醫,由救護車從新屋嶺送到北區醫院,但只有其中24人的就醫要求有記錄。截至今年2月29日,有29人已在法庭被檢控並候審,有16人仍在接受警方調查,另有9人獲釋。
警方至今收到的唯一一宗須匯報投訴涉及法律會面安排,另有一宗須知會投訴涉及投訴人根據網上資料指控被拘留人士被毆打。
根據警方記錄,總部於8月11日晚上8時20分指示啟用新屋嶺作為臨時羈留處。不過報告指出,新屋嶺並不具備一般警署設有的羈留設施,例如錄影會面的設備、外界探訪被拘留人士的指定等候區、閉路電視系統,以及可以充分確保被拘留人士與探訪人士私隱的會面室。在8月11日,新屋嶺提供兩個會面室供法律會面之用。一個是沒有門的房間,在外面設有隔板以照顧私隱。
而新屋嶺作為同一時間處理大量被捕人士的臨時羈留處,到新屋嶺探訪被捕人士的訪客,例如被捕人士的代表律師和家屬,均有需要聯絡新屋嶺內的警務人員。然而新屋嶺只有一部固網電話可用作聯繫外界,律師亦只能夠致電這個固網電話聯繫新屋嶺內的警務人員。而且,新屋嶺一帶的流動電話網絡不穩定,因此律師難以成功致電聯絡新屋嶺內的警務人員。
至於在保存記錄方面,由於新屋嶺的寬頻容量不足以確保與警方中央電腦系統穩定連接,因此8月11日當日並無任何電腦記錄。被捕人士的所有拘留及動向記錄都以人手處理。其中當日有30名被捕人士由救護車送院,但只有其中24人的就醫要求有記錄,而法律會面記錄亦存在資料不完整的問題,據警方表示,應律師或被捕人士要求,在新屋嶺為39名被捕人士安排了50次法律會面,警方記錄載有 50 次會面的開始及結束時間。不過,警方只記錄了其中23名被捕人士提出會面要求的時間。
報告指,新屋嶺毋庸置疑可以羈押大量被捕人士,但就其結構及設備上的限制而言,並不適合在當日用作臨時羈留處。若果將來有大規模拘捕行動,需要使用臨時羈留處,其設施必須與目前警署處理及羈押被捕人士的標準相同,而運作上則需 採取上述建議提及的獨立後勤和記錄安排。
警方亦應檢討及訂立政策,列明挑選地點作為大規模拘捕行動的臨時羈留處時,所需考慮的要求及因素。
監警會報告全文(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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