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警方阻礙記者採訪違基本法 記協提覆核:應分清與示威者有別
更新時間:16:28 2020-04-17 HKT
發佈時間:16:18 2020-04-17 HKT
發佈時間:16:18 2020-04-17 HKT


因於此案其中欲推翻警方不展示警員編號或委任證的法律論點與其他同類案件類同,故把數案合併於6月24日開庭審理。周家明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把判詞押後至兩案均處理完畢後才擇日頒布。
本案申請人為香港記者協會,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代表記協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在庭上指,自去年六月十二日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遊行發生後,不少曾到集會及示威現場採訪的前線記者,曾被警方持續並有系統地施以非必要及過份武力對待,如被警方發射的橡膠子彈及布袋彈射中,被噴射顏色水炮、胡椒噴霧及催淚彈,曾被捕或被恐嚇將會被捕等。戴啟思指記者有權出席公眾活動目擊事件來報導實況,記者並非凌駕於法律,但記者只是見證活動而如實報道,並沒有參與該些公眾活動,警方理應分清示威者及記者的分別,而警方對記者使用武力永遠都是非法及不能接受的。
代表答辯方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反駁指,記協一方入稟欲推翻警方妨礙記者採訪及對記者使用過度武力的「決定」,但警方從未下達該「決定」,故認為記協執詞令法庭有所誤解。孫亦認為法庭不應只就記協提交的十三名記者證詞,便去裁定警方曾向該十三名記者施暴,進而裁定政府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去調查警察投訴課及監警會無法履行的警察失職濫權投訴。
孫指記協一方提出的均是假設性事實,它們亦沒有申請作進一步事實調查,更河況去年六月至十月有多於四百個公眾活動,每個活動的性質、規模、參與人數、示威者的行為、人群控制的需要等亦有所不同。孫指警方亦有不少措施去協助記者採訪,如警方新聞稿、警察公共關係科、警察記者會等。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3:30
更新時間: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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