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餉地租案 中電終極敗訴須支付差估署上訴訟費
更新時間:17:40 2017-03-17 HKT
發佈時間:17:23 2017-03-17 HKT
發佈時間:17:23 2017-03-17 HKT

中電(00002)早年上訴把建築中設施納入應課差餉租值內獲裁定勝訴;惟雙方其後又再就新界和大嶼山的發電廠的固定設備,於2004/2005年度應課差餉租值的評估存有爭議,上訴庭去年裁定中電上訴得直,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不服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今頒下判詞,一致裁定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上訴得直,終院拒絕把案件發還土地審裁處,及中電須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支付是次訟費。
中電一方的說法,連接本案青山發電廠的鍋爐支撐鋼架等均屬於《差餉條例》中的「機械」,故用地毋須支付差餉地租。終院今釐清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第8A條中「工業裝置」的定義,裁定鍋爐的支撐鋼架完全符合第8A條内的定義,不可被合理地描述為機械或機械的一部分。另外終院裁定龍鼓灘發電廠的鍋爐支撐鋼架是應課差餉的。
法庭記者:方嘉欣
中電一方的說法,連接本案青山發電廠的鍋爐支撐鋼架等均屬於《差餉條例》中的「機械」,故用地毋須支付差餉地租。終院今釐清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第8A條中「工業裝置」的定義,裁定鍋爐的支撐鋼架完全符合第8A條内的定義,不可被合理地描述為機械或機械的一部分。另外終院裁定龍鼓灘發電廠的鍋爐支撐鋼架是應課差餉的。
法庭記者: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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